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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密码生效空隙盗窃被判刑
作者:黄玉宝 魏峰  发布时间:2010-03-24 22:55:54 打印 字号: | |
  3月18日,江苏省睢宁法院审结一起利用手机银行卡修改密码不能立即生效的间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案件,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毛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09年6月份,被告人毛某与犯罪嫌疑人周某、成某、刘某(均另案处理)计议,在西祠胡同等论坛上发布虚假信息,谎称可以提供小额贷款。2009年10月12日,被害人陈某从西祠胡同论坛上得知该消息后,与被告人某电话联系,要求贷款5万元,被告人毛某等人便以需要查询陈某的银行信用度为由,要求陈某设立银行账户存入1万元保证金,以查询他的银行信用度,并要求对方将其手机号码和该银行卡号绑定手机银行功能,并提供卡号和密码。为不使陈某怀疑,毛某等人让陈某修改密码后再向卡内打入1万元的保证金,在陈某提供给其密码和账号时,被告人便登录手机银行,在陈某打入1万元钱后,毛某利用银行卡修改密码不能立即生效的间隙,使用手机银行功能分三次将账户内9980元现金秘密转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某虚构、隐瞒事实的目的是为了盗取被害人银行卡上的保证金,虚构、隐瞒事实只是盗窃的手段,虽然被害人陈磊基于错误认识,向卡内存入1万元保证金,但其主观上并没有将该保证金向被告人毛德华交付的意思,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玉宝 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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