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睢宁法院少年庭审结一起16岁在校学生盗窃案。被告人谢某携带工具到其中学,撬开门窗,爬入教室,将本班数码投影机、电脑等系列设备一套一扫而空。收押后,因谢某具有自首情节,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承办法官在审前调查中了解到,谢某盗窃该设备的目的是仅仅是为了自己看电影更有感觉,可悲的是,他自认为这种行为是“取”而不是“偷”,并不触犯法律。另了解到谢某的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对其疏于管教,这是造成他法律观念淡薄、道德观念缺失的主要原因之一。该案说明家庭、学校和社会还须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上进一步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