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对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展开调研,发现起诉至法院的民间借贷案件呈现“四多”特点:
原被告间多具有特定关系。双方当事人多为朋友、亲属关系。其中七成左右的当事人为相互熟识朋友,两成左右为关系较为密切的亲属。也存在经熟人介绍借钱给他人的情况,但在实践中只占到很小的比例。
欠款数额多。多在一万元以上,高至数十万元。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原被告多具有特定关系,基于这种信任感,原告敢于借大额款项给被告一方。当然生活中也不乏亲属、朋友间借贷小额款项到期不归还的情况发生,但基于情感因素考虑,原告往往不愿诉诸于法律解决。
书面证据多。原告一方提交的多为书证,即借贷事项发生时双方签订的欠条。几乎没有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录音录像证据。一旦因欠条内容出现瑕疵,如缺乏其他相应证据支持,极易给原告带来不利的诉讼后果。
欠条内容瑕疵多。原被告签订的欠条内容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借款金额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易被修改;二是只签署了借款日期,而未规定还款日期,容易给被告一方拖延履行提供借口;三是只有借款人签名,缺乏手印,进入诉讼后如被告一方否认签名的真实性则需进行笔记鉴定,不利于原告早日实现权利;四是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约定还款日到期两年后诉至法院,此时双方的借贷之债已经成为自然债务。进入庭审后,被告可以主张时效抗辩以对抗原告一方提出的债权请求权。这种情况下,借款一方难以实现权利。五是在借条上由会计书写的帐目,经常被提供方来支持自己,但相对方认为,不属于原来合同内容不能支持,对此,按照常理和法律规定,都应该认为会计书写的不属于合同内容,但是往往会计能够提供其他证据,如会计账簿予以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