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56岁的袁传章,10年前到大庆打工。2000年6月14日,袁传章在雇主滕丙亚承包的工程施工,被大堆滚落的钢管砸伤,经大庆油田总医院确诊为胸髓损伤,截瘫,左胫腓骨骨折,左肩胛骨骨折。三天后,当袁传章刚刚苏醒过来时,雇主滕丙亚对他说:“你的伤不重,只是腰受点伤,卧床休息休息,睡些时日就好了。”又说:“与其在医院里睡一天要花好几十元住院费,还不如回家睡,把这钱省下来给你本人,你可同意?”善良憨厚的袁传章同意了,雇主滕丙亚拉着他的手,在事先写好的“协议”上按了手印。袁传章拿了雇主滕丙亚一万元的一次性补偿出院了,被送回了老家睢宁。
经睢宁县人民医院和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治鉴定,袁传章的损伤构成二级伤残,他才知被雇主滕丙亚欺骗了。 2001年11月,他将一纸诉状递交到大庆市让胡区法院,经大庆市让胡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是双方愿意的,不存在欺诈行为,驳回了原告的诉求,并判令袁传章承担案件受理费4457元。随后,他上诉到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想到,终审袁传章再次败诉。
从此,袁传章走上了申诉维权之路,他相继把申诉状寄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法工委等部门,年年寄,不间断地寄,先后寄了98封快件,在他不懈的努力下,最终扭转了案件的局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函转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决定对终审判决进行复查再审。2009年6月24日,经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庆民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及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02)让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二、滕丙亚赔偿袁传章各项费用合计14736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4457元,由滕丙亚负担。
2009年9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公布对袁传章案件的审判结果。此时,滕丙亚仍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袁传章只好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新的问题出现了,滕丙亚已经不在大庆,而在睢宁县某地承包工程,审判结果无法在大庆执行。最后,判决书由黑龙江高院转至江苏省高院,2010年7月5日,江苏省高院指定睢宁县人民法院办理此案。
县法院朱洪鹏法官接到此案执行任务,马上办理,然而有2个问题摆在他的面前:袁传章虽然知道滕丙亚在睢宁,但不知其详细地址;而且袁传章无法提供滕丙亚的财产信息。
朱洪鹏联系县公安局,申请查滕丙亚的户口和银行账户。“户籍虽然查到了,但是滕丙亚不在所在地居住,只得再用其他渠道了解他的住址。3天时间朱洪鹏法官跑遍了睢宁所有的银行,仅有2家银行有资金,共计2万余元,并随即把其账户冻结了。”至此,能掌握的信息都查询了,但工作却毫无进展。
“当时的情况让朱洪鹏法官一筹莫展,为了工作的开展,法院在8月初办理的拘留手续,准备一旦得知滕丙亚的下落就实施抓捕行动,并于9月17日在西祠胡同睢宁官方论坛上发布公示。功夫不负有心人,10月13日下午5时许,申请执行人袁传章的儿子袁强传来消息:滕丙亚在县城某工地。正在邱集办案的朱洪鹏马上赶回睢宁县城,立刻实施抓捕,6时许,滕丙亚被带到县人民法院。面对法律的尊严和受害者的痛苦,滕丙亚同意支付赔偿金。10月14日,苦等10年的赔偿金14万余元终于全部到位。
“等了10年,盼了10年,县法院帮俺讨回赔偿金,真是谢谢了”!袁传章高兴、茫然、心酸,多种感觉交织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