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实务 > 审判研讨
江苏省睢宁县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调研
  发布时间:2011-06-23 11:14:39 打印 字号: | |
  民间借贷本是人民法院受理的正常案件。但自2008年以来,在江苏一些地区借贷案件却出现异常情况,突出表现为:借贷案件数量急剧增长,案件标的急剧增加,由单纯民间借贷案件迅速向社会问题转化。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其复杂的个体原因,更有深层的社会背景。是在宏观经济调控、金融危机双重影响下,经济最基本单元必然结果。“借贷案件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成为社会问题”。对这类案件的处理确实在考验人民法院的智慧,既要化解纠纷,又要促进辖区经济平稳发展。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支持下,睢宁县人民法院组织专人对这类案件进行专题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力求通过调研发现这类案件的规律,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调查: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基本情况

借贷案件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基本案件,对江苏睢宁法院也一样。2007年,全年受理借贷案件275件,涉案标的额1200万元,借贷案件占全院受理案件总数8%;2008年全年借贷案件受案总数650件,涉案标的额5100万元。但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睢宁法院和所在的徐州市所属11个基层法院一样,借贷案件出现较大的异常现象。睢宁法院更为特殊:首先是案件总数呈现井喷式增长,一个110多人的法院,全年受理案件近12000件。其次是借贷案件增长数令人眼花缭乱,2009年借贷案件受理数2563件,涉案标的额1.98亿元,占全院受理案件数近23%,比2008年受理的借贷案件增长近4倍。另外案件审理的结果及影响远远超出案件的本身,有些案件对辖区经济发展起到极大地影响作用。同时面对辖区借贷市场异常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张、盲目借贷日益严重、诉讼案件日趋增多的现实,引起辖区社会各界的关注,也势必引起各级人民法院的高度关注。(见图一)

◎案件数量和标的急剧增长。2009年睢宁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2563件,占该院全年收案数近23%,诉讼标的额1.98亿元。究其原因是区域经济近几年来得到快速发展,特别是辖区城建步伐加快,每年光商品房竣工面积达50万平方米以上,资金需求量大,从而导致民间借贷和地下钱庄异常活跃。据有关部门调查,该县民间借贷规模在20亿左右,其中60%流入房地产市场。据课题组调查:民间资本每年流入房地产市场资金达12亿至15亿元之间。一方面,房地产是暴利行业,他们能够承担足够多的借款利息,同时房地产行业也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它为一部分民间资本找到出口,也为民间借贷找到市场。庞大的民间资本的进入促进房地产市场繁荣。一方面巨额的民间资本推动了区域房地产市场的虚假繁荣,另一方面,高额的借贷,也人为地推高了房价和摊薄了房地产企业的利润。但到2008年底,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的双重影响,一些小的建筑开发企业资金链断裂,借贷案件急剧增加;民间借贷另外的一个重点流向是中小企业。这些企业规模较小,实力弱,抗击风险能力差,融资困难,大力向民间机构举债是这一类企业生存发展的主要手段。据调查,在睢宁近300多家规模企业中,规模靠后的近百家企业存在向民间借贷现象,后50家企业基本靠民间借贷来维持正常的资金流动。向民间借贷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下10家。最多一家面粉加工企业借贷超过亿元。在经济平稳发展时期这些企业尚能坚持,但在宏观经济困难时期,首先受到冲击的是这些企业,从而引发大量的借贷案件。所以案件整体上看带有明显的经济起飞初期地域特色。

◎资金的流向多属风险行业。如前所述,在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所涉及借贷领域主要为房地产和部分中小企业,特别是房地产领域较为集中。直接或间接地因房地产引发的借贷案件,占法院所受理借贷案件60%。该行业虽然属于高利润行业,同时对政策依赖性较大。它对“温度”、“气候”要求比较高。现实房地产市场基本是一个击鼓传花的市场,它需要人人亢奋,人人都认为永远利好,因为看到别人气球越吹越大,能够静下心不为所动人实在不多,这就是为什么出现全民炒房的原因。但一个行业泡沫越积越多时,不可能永远的被放任而不受调控,这也是房地产市场多受政策因素影响的根本所在。当房地产市场在金融寒风中瑟瑟发抖的时候,一切又回归它本来面目。所以在享受高利润带来的愉悦的同时,切莫忘记它是个高风险的行业。在2008年受金融危机和宏观经济调整双重影响下,睢宁房地产市场马上被打回原形,随之一大批借贷纠纷出现,并呈现涉案标的大,矛盾突出、执行难度大的特点。其次是一些中小企业,由于金融产品的供给不足,中小企业融资一直得不到根本性解决。这些企业通过向民间融资的方式虽然暂时解决企业发展的资金困难,但由于民间资本借贷利率高,企业融资的成本大,同时中小企业多属于传统行业,利润本来就很薄,高借贷加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为了得以运转,多数企业不得不通过借新债还旧债,拆新墙补旧墙的办法维持运转。在经济危机背景下,这些企业首当其冲,不堪一击轰然倒下,从而引发债务危机,这种情况在2008年至2009年睢宁法院受理的借贷案件得以充分的体现。

◎普遍存在事实的高利贷现象。在所受理的借贷案件中,借贷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从月息1.5%至3%不等。但通过大量案件审查我们发现这只是表面现象。事实上大部分借贷双方利息约定远远高于此。经庭审查证利息达5%、6%甚至8%都存在。在睢宁法院所受理的案件中,前文所提及的一个面粉加工企业,仅是个中型规模企业,但这家企业从最初的月息1.5%至2%,到最后月息5%至8%,向社会集资过亿元。由最初的借贷为了生产到后来玩起了资本游戏,最后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对一般的借贷案件的审理,要求人民法院要本着保护合法、妥处违规的原则处理这类案件。一要坚持兼顾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原则,坚持保护民间资本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兼顾,还要注重发挥司法裁判对民间资本规范和引导作用,二者不可偏废,更不能走向任何一个极端。在睢宁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中,我们遵循以上原则,做到合法、合情、合理:对借贷方同意放弃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对双方重新约定利息且在合法范围内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坚持高息不放且构成违法犯罪的,人民法院予以坚决打击,绝不放纵。2009年来,睢宁法院一直对借贷案件加强合法性审查,对预先扣息、职业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嫌集资诈骗犯罪等问题借贷,依法予以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全年移送案件80件,有效地打击扰乱金融次序的犯罪行为,净化了辖区借贷市场。

◎被告多数下落不明。2009年所受理的借贷案件还有一个明显的特征:被告下落不明占绝对比例。有的债务人负债累累,为躲避债权人追讨,在当事人没有起诉以前便玩起人间蒸发的把戏。在睢宁法院2009年受理的借贷案

件中,近二分之一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或拒不到庭。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法院只能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并缺席审理和判决。在所受理的借贷案件中,调解结案不足700多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比例偏高,权利人的债权长期难以实现,成为法院执行难案件新的增长点。(见图二)

分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

◎诚信缺失是纠纷产生的最重要原因。现实中,很大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但由于现实需要和投机及赌徒心理支配,又大量借贷。这种情况在房地产开发领域和个别中小企业比较明显。有些房地产建筑开发企业,对利息多少不问,只要能借到钱,“反正只有我赚了,才能还,不赚拉到,怎么办?”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说。这种借贷心里在民间借贷市场比较普遍,有些当事人甚至说:“我根本没打算还,给你本就不错了,还要利,笑话”。还有些当事人借款目的是为了转借,获取高额的利差;还有的借款人借款后由于经营亏损而无法按约定偿还借款。使以诚信为基础的民间借贷市场混乱不堪,诉讼案件频发。

◎投机暴富思想驱动是根本原因。在现有的投资渠道不畅、投资产品不足的背景下,大量的民间资本在高息引诱下涌进借贷市场,是案件增多的又一主因。审理中我们发现部分出借人贪图暴利,只考虑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借贷可能给自己带来高利润,不顾一

切地向当事人放款,根本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和自己面临的风险,在审判实践中,有为数不少的当事人根本不去过问借款人的情况,他们只关心利息多少,多长时间结一次利息等等。特别是周围个别通过放贷一夜暴富人的“示范”作用,更刺激他们的冲动,暴利迷住他们的眼睛,最后导致本息都得不到受偿的结局。

◎法律和风险意识淡薄是不可忽视的原因。在所审理的案件中,我们发现:出借人往往不审查借贷方的经营情况、诚信情况,不了解借贷方所经营项目盈亏情况便盲目出借;同时大部分借贷手续不完备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对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约定不明或者根本就没有约定,借贷案件中只有很少一部分设定了担保、抵押,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的权益很难得到实现,特别是在借贷方恶意逃贷情况下,一部分诉讼到法院的案件很难得到执行。有些当事人甚至把责任推到法院头上,认为自己的权益不能实现的原因在法院,使人民法院承受空前的压力;还有一部分案件存在复利即利滚利现象等等。无知无畏的心态引发众多借贷案件的发生。

对策:对完善民间借贷的几点建议

◎加强监管的深度。国家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法律法规,让游走在边缘的民间借贷走向正轨。鉴于目前民间借贷纠纷普遍存在且有逐渐扩大趋势,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同时,对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则坚决予以打击、取缔,以维护社会安定和金融秩序。同时切实改善金融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金融部门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或居民简化贷款手续,提供简便、快捷的信贷服务。要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拓宽民间融资渠道,减少民间借贷资金。另外通过对现阶段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和成因进行调查后我们发现:借贷案件增多有其偶然更有其必然,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一定时期的出现的必然现象。虽然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但也有规律可循。具体表现为:先经济发达地区后落后地区,先城市后乡村,形成由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落后地区传导的蝴蝶效应。所以制定一套完整的、便于操作的规范性规章制度,让民间借贷按规矩办事、按规定操作势在必行,这将对没有发生大规模借贷案件的地区具有一定的借鉴和避免作用。同时职能部门应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管和引导,既给以地位,也受规矩约束。同时要努力实现引导与打击两手都要硬,要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把民间借贷向良性、向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轨道上引导,使之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在现阶段显得尤为重要。

◎加大调整的力度。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要加大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真实性力度,应对这类案件加大司法干预力度。由于大量的民间借贷中介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一旦信用风险积累后爆发,后果将十分严重,因此,对其进行监测和管理十分必要。首先要设立监测和监管机构专门从事民间借贷中介的监测和监管工作。其次,建立完善的统计监测指标体制。监测民间借贷中介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担保形式、借款偿还情况等。在当前存在大量民间放贷的情况下,管理监督机构要加强管理,增强公民放贷的透明度,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防止变相非法集资,破坏金融秩序,扰乱经济发展。对于中小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以民间借贷形式的融资用于企业发展的,如利息或违约金约定过高,人民法院应着力通过审判,引导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确定利息或违约金标准,使其回到合法、理性借贷轨道。这类案件即便双方存在违规、违法情况,人民法院不应当轻易宣布无效或移送,要多做调解工作,力争通过审判使原先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矫正;同时人民法院要支持借贷双方通过债转股,降息、展期等形式,让双方形成新的合法借贷关系,使民间借贷成为企业发展的动力;同时依法加大打击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的力度,金融犯罪是社会的毒瘤,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破坏性极大,甚至一个案件可能影响一个地区的社会稳定。睢宁县有一企业涉嫌非法集资,涉及当事人近千人。当事人多次围堵当地政府机关,造成社会极大不稳定。所以,我们要加大对高额揽储、预先扣息、违法转贷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通过审判来达到规范金融市场,促进辖区经济发展。2009年,睢宁法院判处金融犯罪10件11人,有效地净化金融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加深教育的程度。加强公民诚实信用观念、投资风险意识等方面的教育,使整个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这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个社会问题。针对睢宁借贷案件实际,睢宁法院适时推出多项措施,首先是加强案件审判的示范作用,典型案件审判邀请社会各界旁听,到案件集中地区公开开庭,目的让更多的人旁听案件、了解案件达到引以为鉴;同时针对借贷案件的新特点,我们及时向上级法院及县委、人大报告并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以期引起他们高度关注。睢宁县委适时成立“打击高利贷办公室”,作为党委领导专门部门打击金融犯罪的机构,领导专门机关专司打击高利贷案件的工作。县公安机关全年侦破金融犯罪案件50多件。同时,县政府联合法院与金融机构等多个部门,成立了睢宁县公民大众信用信息采集机构,建立专门采集系统,该机构及时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以此教育公民提高风险意识,规避经营风险,从而有效地避免或减少这类案件的发生。实践充分说明,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应加强与相关职能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因为治理、规范借贷市场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系统工程,只有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联动作用,全社会齐心协力齐抓共管,才能真正实现效果。
责任编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中央大街29号    举报投诉:0516-88112368、80389605     邮编:22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