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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纪律
  发布时间:2011-03-15 17:53:27 打印 字号: | |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旁听人员必须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二、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裁判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须站立发言。

四、开庭时,当事人及代理人以及旁听人员须关闭手提电话、传呼机以及其他通讯用具。

五、审判庭内所有台面不准摆放饮料;法庭内不得抽烟,不得乱扔垃圾。

六、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七、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八、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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