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睢宁人民法院就审理宣判了一起利用支付宝进行盗窃的案件。
张某高中肄业后便无所事事,经常出没于网吧之间,平时偶尔打点零工维持生计。2010年张某便因盗窃朋友一枚金戒指被睢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后张某仍不知悔改。2012年2月28日,张某到其朋友周某某家玩耍时,趁周某某外出送客屋内无人之机,从周某某电脑登录到其支付宝帐户,从该帐户盗取资金1000元。三日后,被告人张某再次趁周某某不在家之机,采用同样手段将周某某支付宝帐户内资金2000元转入自己帐户内。后因周某某收到短信提示转账通知,赶回家中将被告人张某当场抓获。
睢宁县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