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客车行驶的道路上突然窜出一只狗,驾驶员王某为避免轧到狗,猛打方向盘,将行人张某某撞至一级伤残。昨天上午,睢宁法院调结该案,行人张某某获赔各项损失46万元。
2010年11月12日,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睢宁县青年路由东向西行驶,道路上突然窜出一只狗,为避免轧到这只狗,王某急向右打方向,不料却将行人张某某撞至重伤。
事发后,睢宁县交巡警大队在调查后认定,伤者张某某正常行走,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却将其撞倒,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撞至重伤的张某某先是在睢宁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但因伤情严重,后转入徐医附院治疗,被诊断为脑挫伤、硬膜外血肿、腰椎损伤、胸肋骨骨折、骨盆骨折。
2011年11月25日,徐医司鉴所出具鉴定意见:张某某伤情构成一级伤残。
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张某某遂将王某诉至睢宁法院,要求其支付自己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一百余万元。
睢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该案中,被告王某因紧急避险采取不当措施将张某撞至一级伤残,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对此王某表示愿意赔偿。后经法院调节,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张某某21万元,王某则在五年内分期赔偿张某某25万元。
对此调解结果,张某某表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