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将王某娶回家,李某多方筹款5万元作为彩礼。不想后来两人争吵不断,甚至拳脚相向,最终分手。李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退还彩礼钱。7月13日,睢宁法院审结该案,王某被判退还李某部分彩礼。
2011年8月,李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相识,两人相处两个多月后决定成婚,李某多方筹集了5万余元作为彩礼送与王某家,之后,两人投入到婚礼筹备中,当年11月,李某与王某成婚。
不想结婚当日,王某硬是不愿上婚车,非要求李某再支付上车礼。李某不想大喜的日子不愉快,又想反正都是一家人了,最终又支付了一定金额的上车礼,但李某为此心中不悦。
婚后,两人性格上的差异日益明显,不断因琐事发生纠纷,甚至上升到以拳脚相向。最终两人决定协议离婚。李某向王某索要彩礼,但遭到王某拒绝,李某遂起诉到睢宁法院,要求王某退还礼金。
睢宁法院查实,李某与王某当初成婚时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睢宁法院认为,李某、王某当初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请求返还彩礼,不违反法律规定,但考虑到李某、王某已同居一段时间,且彩礼中部分用于同居期间的生活开支等现实情况,法院最终判王某酌情返还部分礼金,王某表示将与李某协商返还金额,李某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