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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债权凭证的债权转让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2-11-26 10:28:45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08年1月2日,李某承包范某处一项工程,同年5月4日双方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工程款为60万元并订立协议书。2010年3月5日,李某又与陶某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李某对范某的工程款及违约金的债权转让给陶某,但未给付陶某债权凭证原件。该债权凭证的原件,于2008年5月4日由李某交于他人。后来,陶某向范某主张给付工程款,范某以该笔债权转让未生效为由拒付。陶某与范某、李某遂发生纠纷,故起诉来院。

【争议】

法院在审理中,对范某、李某与原告陶某之间转让债权的行为对范某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产生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陶某与李某的债权转让没有交付债权凭证,违反了“权利瑕疵担保”原则,未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陶某与李某的债权转让协议,虽然没有交付债权凭证,但是李某与范某之间的工程欠款存在的,故陶某与李某的债权转让是有效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根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四)必须有转让通知。

由于债权让与为处分行为,这就要求:首先,让与人与受让人一般均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次,让与人应有让与的权限。对让与的债权没有处分权之人所进行的债权转让,不发生转让的法律效果。

首先,不能确定有效债权存在。本案中,在李某与陶某签订债权转让之前,李某已将其与范某的工程款债权凭证交给张某,张某又将此债权转让凭证交给同笔债权转让的债权人孙某,从此行为可以看出此时李某对其债权已进行了处分,其是否仍与范某之间存在有效债权存在疑义。由于债权转让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李某与陶某之间的债权转让即尚失了应有债权转让的基础。

从而,李某作为债权转让人,在其向陶某转让债权时,并没有一并交付债权凭证原件。后来李某又将该笔债权再次转让给孙某,孙某持有该债权凭证原件进行另案诉讼,要求确认李某与自己的债权转让有效。此时,李某对陶某的债权转让现已无法证实其债权的真实性和唯一性。

其次,债权转让的权利须为不存在瑕疵的权利,李某作为债权转让人在将债权转让给陶某时,已经丧失了对债权的处分权,该笔债权已不可进行转让,在此情况下李某仍将债权转让给陶某,该行为违反了“权利瑕疵担保”原则,导致该笔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法院审理后认为,陶某与李某的债权转让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驳回陶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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