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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随意开车门 撞伤过路骑车人
  发布时间:2012-12-06 10:46:25 打印 字号: | |
  司机刘某将车辆停在路边,停车开车门时,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骑车人钱某某撞伤。近日,睢宁县法院对该起事故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钱某某各项损失计12500元;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钱某某820元。

2012年7月14日10时25分许,刘某驾驶小型轿车,在睢宁县人民路红叶树南侧非机动车道停车开车门时,与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原告钱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钱某某受伤。该起事故经认定,被刘某负事故的全责,钱某某无责。钱某某因事故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为获得赔偿,将刘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22000元。

睢宁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该认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予以采信,可以作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

综合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住院天数及其伤情,睢宁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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