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1日本院刑庭开庭审理了赵某盗窃一案,整体来看此盗窃案没有什么特别之处,然而在看完被告赵某的个人情况之后,笔者发现赵某曾多次因盗窃被判刑,第一次犯案时不满18周岁。我国《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贯彻‘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将未成年犯改造成为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的守法公民。”,第四条:“对未成年犯的改造,应当根据其生理、心理、行为特点,以教育为主,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形式多样的教育改造方式;实行依法、科学、文明、直接管理。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以学习、掌握技能为主。”结合审判实践,我们发现未成年人再犯案率为7% ,其中财产性再犯罪率竟高达15%。为何在法律制度看起来如此完善的情况下仍出现未成年人再犯案率居高不下的情况?
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与心理发展不均衡的“心理断奶期”,他们渴望自由、摆脱束缚,又心理脆弱、承受能力差,因此极易走向极端,踏上犯罪之路。正是基于未成年犯的这种特点我国法律实务界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关押,分开起诉,分开审判,分开教育”,对监禁中未成人实行“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课堂教育与辅助教育相结合,所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管理方法,希望未成年犯出狱后能成为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然而司法实践告诉我们事实与理想相差甚远,未成年犯出狱后基于种种原因并不能很好的适应社会的需求,甚至于已与现实社会脱节,无法用正常合法的手段生存于这个社会,进而又走向犯罪。
在应该学习知识、掌握生存技能的人生阶段,未成年犯因为犯罪而无法像大多数青少年一样在学校接受教育。司法实践中,目前我国的未成年犯监狱基于各种原因无法向未成年犯提供完善的学习条件,并且现阶段我国监狱等执行机关仅关注在监禁中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没有对监禁期后的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监督等跟踪矫正制度,因此无法为释放后的未成年人提供及时的帮助,对其不当行为进行及时的监督纠正。美国司法中有一个释放安置制度,其作用就是为释放后的未成年犯提供一个从行刑机关到现实社会过渡的缓冲阶段,确保未成人能够快速的融入社会,协助积极的同龄人相互影响发展,并且监督未成人的进步。
无论是实务上还是法理上,惩罚并不是监禁未成年犯的目的,其真正目的是为了寻求未成年人福祉、帮助未成年人的成长,因此我们应该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优秀的司法实践为未成年人创造更有利于其成长和发展的制度,并且加大财政支持等各项措施执行的力度以确保这些制度得以切实的实施,使这些暂时迷失的未成年人成为未来社会国家的建设者,而不是和谐社会的破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