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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发生纠纷时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12-12-06 11:27:19 打印 字号: | |
  网络购物省时、省力、成本低,在区域上呈现的是无疆域、无界限,互联网已经将全世界给整合成一个“地球村”,成为深受大家喜爱的一种购物方式,但很多法律问题也随之产生,网络购物纠纷的管辖就是其中之一,真的发生了网络购物纠纷,购物者该到哪去起诉呢?

2010年9月,家住江苏省的窦先生通过某钱币交易网站认识了北京市的刘先生,并于2011年11月通过QQ聊天交易以21000元从刘先生手中购买了1980年第四套人民币五元券冠号大全(简称805大全),交易方式采用货到付款,由卖方承担运费。但是事后窦先生发现卖方在“805大全”的价格关键性事实上存在欺诈,使原告对805大全的保值、升值潜力产生错误认识,而市面上并没有像刘先生所说的“有币商长期高价收购805大全”的事实。在与刘先生协商赔偿无果的情况下,窦先生憋着一肚子气,选择与卖家对簿公堂,将卖方刘先生告上法庭。被告刘先生在接到诉状之后,随即向法庭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其与原告之间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住所地的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交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而原告窦先生认为与被告的钱币交易采用的是货到付款,由被告承担运费,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的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的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窦先生认为自己的住所地为合同的履行地,所以原告住所地的法院对此案应当有管辖权。

法院认为买卖双方通过QQ聊天交易的方式所产生的聊天记录为口头合同,并不产生书面合同的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之规定,本案不能依货物送达地确定案件管辖,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之规定,移交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

实体法中对合同的履行地也有相关规定,如《民法通则》第88条第二款第(三)项、《合同法》第62条第(三)项之规定,不论口头合同还是书面合同,也不论是否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以及是否实际履行了合同,都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权。但是实体法上的“合同履行地”存在很大的争议,是合同管辖混乱的根源。 最高院为了减少管辖权争议,对几类常见且易产生纠纷的合同,如购销合同、加工承揽、财产租赁等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做了限制性规定,扭转了管辖混乱的局面。由于司法解释对这些合同履行地所作出的规定与实体法中的规定不同,所以此时的“合同履行地”与实体法中的含义并不同一,它是为了避免管辖混乱而由最高院根据审判实践,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专门确定的一个程序性的概念。可见,合同管辖制度中的“合同履行地”其实是混合型的概念。笔者认为,可以分三个层次对合同履行地的概念进行理解与适用:第一层次,当合同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的,当然以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此时合同履行地的概念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上基本是同一的;第二层次,对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司法解释作出限制性规定的合同,可以按照司法解释来确定,此时的合同履行地是程序性的概念,不能适用《合同法》等实体法;第三层次,当上述两个层次之外的合同发生管辖权纠纷,只能引用《合同法》对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来确定。

最高法院对管辖制度中的合同履行地作出的司法解释,是法院在审理管辖权案件经验和智慧的结晶。在所有的合同履行地中,针对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最为详细和完整,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但是,这两个解释在审判实践中产生了很多的争议问题。于是在1996年发布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更符合案件审查的客观规律,避免管辖权争议产生的消耗。

如何让最高院的该司法解释能够得到更好的适用,并且最大限度的减少因合同履行地而产生的管辖权争议?一方面仍需立法机关将“合同履行地”管辖制度作进一步修正,详言之就是把民事诉讼法和实体法中的“合同履行地”管辖修改为“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管辖,这是解决合同履行地管辖争议的关键之所在。另一方面,买卖双方,尤其是在网上交易的买卖双方应注意网络的虚拟性和交易的不安全性,在订约过程中提高警惕,提前预见风险的存在。如通过QQ等聊天工具订立合同前,应先采取多种方式核实对方的身份并要求对方提供书面的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在口头订立合同后,还应尽量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为准,同时也可在书面合同中写明双方之前用于沟通立约的QQ号和电子邮件地址等,从而有备无患。
责任编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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