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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切片未做病理检查 违反诊疗规范医院担责
  发布时间:2013-02-19 14:26:18 打印 字号: | |
  近日,睢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决某医院赔偿患者李某亲属各项损失50000元。

  2008年7月,李某因月经过多、经期延长等症状至某医院就诊,该医院拟诊子宫肌瘤由外科收住院给予子宫全切除术,但未将切除子宫送做病理检查,术后病情加重。2009年4月李某至睢宁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双侧卵巢恶性肿瘤伴腹腔广泛转移,并于2010年2月11日死亡。李某过世后,李某的亲属认为该医院违反诊疗常规导致患者病情延误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其不当医疗行为存在极大过错,对于患者的死亡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因此李某的亲属们将某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364297.1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某医院认为其诊疗行为与原告亲属的死亡后果并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被告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机构出具了会诊意见:患者在术后半年后确诊为卵巢癌,鉴于癌症进展比较快速的特点,无法证明医院存在漏诊;术后所切子宫未按规定做病理检查。

  睢宁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即当出现损害的后果时,先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当不能证明时,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从医学会出具的专家会诊意见来看,被告存在所切子宫未按规定做病理检查,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及相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院方在为李某救治过程中确实存在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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