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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小伙索要分手费不成竟动刀 一时冲动换来三年刑
  发布时间:2013-02-21 14:28:33 打印 字号: | |
  “恋爱不成分手没问题,但须将恋爱期间的花费对半分,我替你支付的费用要全部还给我。”由于索要不回“分手费”,阚小峰将前女友以及其现男友砍伤。近日,徐州睢宁法院审理了该起故意伤害案,阚小峰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初,阚小峰与沙梅梅经人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经过半年的相处,沙梅梅觉着阚小峰性格暴躁,脾气较坏,遂以性格不合提出分手。由于分手意愿坚定,阚小峰便提出让沙梅梅将两人恋爱期间的各种开销还给他,索要几次均以吵打收场。

  2012年7月,阚小峰携带水果刀至沙梅梅的家中再次索要“分手费”,看到沙梅梅的新男友在其家中,加之该“分手费”一直谈不拢,一气之下阚小峰将沙梅梅、沙梅梅的父亲及沙梅梅的新男友砍伤。

  经鉴定,沙梅梅的父亲左侧胸部开放性外伤,行开胸探查术,左下肺刺伤手术缝合,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沙梅梅左耳廓裂伤、头皮裂伤,清创缝合,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沙梅梅的现男友面部及右上臂、左手皮肤裂伤,清创缝合,相应部位留有愈合疤痕,其损伤程度损伤构成轻伤。

  睢宁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阚小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两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其犯罪后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民事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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