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官们给予的帮助,非常感谢!”石荣飞从法官手中接过6000元司法救助款时满含热泪地说。
2000年3月19日,被告王营驾三轮农用运输车沿10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04线高集路口时,因酒后驾车造成农用三轮车自翻,致赵雷受伤。该事故经睢宁县公安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王营负全部责任,赵雷无责。赵雷因此次事故造成双下肢截瘫,经伤残评定伤残等级为一级。后赵雷于2006年4月20日死亡。自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没有赔付原告相关损失。赵雷之父赵东亚、之母石英飞、之女赵妍将王营告上法庭。2007年睢宁法院作出(2007)睢民一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营赔偿原告赵东亚、石英飞、赵妍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王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石英飞、赵妍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然而法院经过多年的查询,被执行人王营既无存款、房屋、车辆,也无其他财产,生活比较困难,无履行义务能力。而三原告也均为农业户口,原告赵妍父母赵雷与李珍于2000年10月30日由法院调解离婚,赵妍由其祖父母代养,抚养费自理。现如今石英飞年老体弱,患脑血栓疾病,丧失劳动能力,赵妍又系未成年人,全家以低保维持生活,家庭生活非常困难。
经院长办公会研究,从司法的人文关怀、具体案情等多种因素考虑后决定给予申请执行人石英飞、赵妍6000元的司法救助,以解他们的燃眉之急。
近年来,睢宁法院以诚心、爱心、细心、耐心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对特困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倡导人文关怀,做到了司法便民、利民、保民、安民,体现了人性化的法律服务,彰显了司法为民情怀,切实保障了辖区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