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聘用驾驶员未到,胆大的父母让其未成年女儿驾驶变型拖拉机上山拉货,在下山过程中,车辆因故障无法停车,撞上路边车辆导致侧翻,致使两人被车辆挤压,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近日,睢宁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1年9月13日早晨四、五点钟,被告梁某夫妇让其未满16周岁的女儿梁小倩代替其雇佣的驾驶员驾驶自家的变型拖拉机到睢宁县岚山镇项窝山上拉石粉。6时许,被告梁小倩驾驶装满石粉的变型拖拉机从项窝山上向下行驶,车辆因故无法停车顺着山路向下滑行,速度越来越快。为了让车辆停下来,装塘渣现场附近的两名驾驶员及被告郭某(梁小倩之母)搬石块掩车轮,均未掩住,变型拖拉机撞到原告停放在路边装塘渣汽车的左侧后侧翻,造成原告邢某、被告郭某两人被两车挤压受伤,两车也不同程度受损。后经徐州医学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情分别构成九级、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未赔偿原告损失。
案件受理后法官通过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驾乘人员意外伤害投保信息单、道路运输证等证据查实,原告邢某和被告梁某夫妇所有车辆均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从案情综合分析来看,被告梁小倩在事故发生时年仅15周岁,并没有驾驶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原告邢某车辆停放位置占据了路面,车辆很难过去,同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认定梁小倩的违法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邢某的违法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邢某各项损失合计137310.1元,被告双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原告与被告梁某一家自愿达成协议,法院予以确认。至此,案件圆满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