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睢宁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王某因醉酒后不当驾驶,轻易地让死神夺走了妻子的生命,不仅自己要承受丧妻之痛,而且无可避免地要接受法律的惩戒。
已过不惑之年的被告王某是一位普通的农民,文化水平较低,2013年1月5日正值过年前夕,为给自己怀孕的女儿和女婿道喜,驾驶无证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带着妻子朱某到女婿家吃饭。当日下午16时许,王某在醉酒的状态下,驾车返回,在睢宁县下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因观察注意不够且操作不当轧到冰面摔倒,致乘车人朱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发后,被告人主动到该县公安局接受处理,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告人的岳父岳母)考虑到亲情关系对其予以谅解,但原本幸福的家庭再也回不到过去。
睢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被告人王某系过失犯罪,其本人在案件发生过程中饱受丧妻之痛,已深受教育,对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