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法论的概述和历史
(一)方法论的基本概念
说到法学方法论,我们应该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方法论。所谓方法论,就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一般方法,是人们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来观察事物和处理问题。如果说世界观是解决“是什么”的问题,那么方法论就是解决“怎么办”的问题。方法论普遍适用于各种具体的部门学科,并对各个学科起着规范和指引的作用。在我国,由于对它的轻视很少论及法学方法论,即使有所论述,大多是在把方法论以方法相互替代的意义上或把方法论等同于方法的意义上使用的,也就是说把方法论和方法等量代换了,但在学术界,方法论和方法之间还是有差别的。
“方法论”一词是指对于给定领域中进行探索的一般途径的研究,一般来说,他要涉及到研究主体思考问题的角度选择,研究对象范围的确定,研究手段的筛选和研究目的的限定等。它的主要功能是要帮助科学发挥最好的效力,或是要引导符合从事科学研究。而“方法”一词则指用来完成一个既定目标的具体技术或工具,这就意味着方法是旨在提高研究效率,它解决的是用什么来做的问题,但是不能给与指导即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抑或首先做什么。方法论在不同层次上有哲学方法论、一般科学方法论、具体科学方法论之分。哲学方法论是关于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最一般的方法理论,主要是指马克思主义哲学;一般方法论是指研究各门具体学科,带有一定普遍意义,适用于许多有关领域的方法理论;而具体方法论害是指研究某一具体学科,涉及某一具体领域的方法理论。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互相依存、互相影响、互相补充的对立统一关系;而哲学方法论在一定意义上说带有决定性作用,它是各门科学方法论的概括和总结,是最一般的方法论,对一般科学方法论、具体科学方法论有着指导意义。
(二)方法论的历史沿革
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物理学革命以后,各门科学都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方法论在科学知识中的比重日益提高,方法论对科学发展的作用也日益显著,这和科学发展的时代特点是密不可分的,同时科学发展的特点也给哲学方法论提出了一系列需要解决的问题。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科学哲学出现了一个新的发展趋势,把对方法论的研究同科学发展的历史联系了起来。科学的历史告诉我们,每门学科有没有充实完整的方法论,不仅是其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而且是他能否得以顺利发展的基本前提和必要条件。当然,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也不会例外的。
二.法学方法论的发展及其内容
近年来法学方法论受到法理学界的重视和关注, 相关的论文、专著不断出现,由此可见法学方法论在法学中的基础性和重要性得到广泛认同。简而言之,法学方法论是在特定的世界观的支配下,所运用的特定的法学理论原则、法律逻辑手段和法学方法的总体系。从价值学角度来看,法学方法论是主体综合地对于法律的本体价值和工具性价值所进行的研究的结果,以此来安排的法学研究的特定方法以及验证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法学方法的总称。 、
(一)法学方法论的体系
从层次上面看,法学方法论应该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哲学层面的方法论,它在宏观的角度为法学方法论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和论证,他也是法学方法论体系的理论基石,是“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思路,也是关于如何运用具体方法的一种根本方法。”二是学科上的法学方法论,即法学学科方法论。所谓法学学科方法论是指在哲学层面方法论的方针与原则的指导下,学者们将所有适用于法学学科的各种方法予以理论化和系统化而组成的一个方法论体系。它在整个法学方法体系中起着协调的作用,同时又为法学学科内具体的法学方法起着理论指导作用。
(二)法学方法论的三大方法
在我国法学理论界,法学学科的基本方法有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主要指的是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方法,它是根据马克思主义阶级的观点,从社会阶级的产生、发展以及相互作用中把握历史发展的内在的联系的一种社会科学方法,它是人们认识文明社会历史事物本质的科学逻辑方法之一,具体到法学研究中的阶级分析方法,它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的各种法律现象的方法,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标志之一,它为法学研究具体方法的使用提供了基本的指导思想和宏观的思维框架。而价值分析方法,是一种从价值入手,对法律的适用进行分析、评价的研究方法,其追问的基本问题是“法律应当是怎样适用的?”也就是说,这种分析方法以超越现行制定法的姿态,用哲人的眼光和终极关怀的理念来分析法律如何适用的问题以及运用什么样方法可以更有效的达到目标。然而实证分析方法,它是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之一,着眼于当前社会或学科现实,通过事例和经验等从理论上推理说明,是我们在法治的实践中运用得比较多的方法。以上三种方法在运用中紧密联系,互相补充。
三.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及其在我国的现状
(一)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
通过对中国法学方法论的了解,再结合在世界范围内对它的研究,可以归纳出在法学方法论中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
1、主体性原则。在法学领域,研究者从自我发展的内在要求的认识角度来积极的审视、评价和改造法律现象和法学现象,从而把自己的对法律的认识内化在法学实践活动之中,力求提供一种理论上的指导或技术上的辅助。所以,研究者的个人学识以及其个人的思维方法也会影响他对某个法学领域的研究。
2、整体性原则。在法学的研究中或者是在实务中,我们要既看到起决定性的因素,也不能忽视那些看似孤立的现象,从法律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截取一个支流,这是一种法学方法论中的主观主义方法,其研究结果往往是片面的。因此我们必须在诸多的法律要素中把握他们有机的联系,以此来加深我们的研究和认识。
3、发展性原则。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万物是在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在发展,法律在发展,法学方法论也在发展而且必须发展。我们要学会在诸多的法律制度中看到他们的更新,看到他么的发展,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在研究和实务中把握最新的动态,才能做到与时俱进。
(二)法学方法论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每种学科都有相对独立的方法论,之所以能够存在而且还可以持续的发展,是因为每种方法论都有它特殊的意义,当然,法学方法论也不了例外。它可以为法学的研究找到支撑点以及分析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支撑点。它不仅可以为法学的研究提供总体的方法,从而提高研究者的理论水平,而且可以为法学的研究以及法律的实践提供指导性很强的具体的方法。因为它如此的重要,所以我们应该进行多角度跨领域的研究和认识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在中国作为法理学的主要内容之一,随着中国法制的重大突破发展也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跨越。早在建国后的近二三十年,由于中苏关系的因果联系,中国建立苏联化的法学系统。后来进过了十年的文革,中国经历的没有法学的时代。文革后,到了80年代,法学重新兴起,但还是苏联化的法学体系,在具体的方法论上有阶级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社会调查的方法。这些法学方法在开始的时候对我国的研究还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有其弊端。它片面的夸大了阶级分析法的地位,从而忽视了其他的法学研究方法,直接导致了法学研究方法领域缺乏一些创新。由于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所以西方那些比较先进的法学研究方法在当时是被所排斥的,进而阻碍了中国在这方面的深化发展。
随着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改革开放逐步放开了脚步,在各个领域都进行了一番创新和改革,当然法学领域也有了新的发展。在法学方法论上又掀起了新高潮。学者们试图将苏联话的法学方法论进行进一步的调整和改动。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我国与西方国家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了,外来的那些新思想也逐步被引入中国,这其中就包括法学方法论的一些基本观点。当然,我们是在苏联化的模式上面进行多方的结合,没有改变框架,只是对原有的法学方法论内容和层次上进行了丰富。这其中包括西欧比较成熟的道德哲学理念和理性思辨的基本研究方法,并在事实法学领域引入了他们的分析法学和实证主义哲学理念以及经验分析等基本研究方法。在随后的几年中,随着我国的法治社会进程的不断迈进,在方法论方面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主要形成了以阶级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和实证主义分析法三大分析方法为主线的法学分析法。所有的这些在今日看来,对我国的法学领域尤其是方法论领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方法的引入使他们不再盲目的对苏联化的模式照搬照抄,反而更激发了学者们的灵感,使他们接受了诸如历史考察法与经济分析法等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并将其和我们一直坚持的方法论进行了结合,从而注入了法学方法论研究的活力。尽管如此,但是我们毕竟引进的是他们比较传统的理论,相比法学界最新最前沿的理论还是有差别,所以从深层次来讲,我们在这方面的调整还是比较浅显的,没有质的变化。
引入的毕竟是舶来品,学者们认为,如果要使我国在法学方法论研究领域有个质的飞跃,我们必须得在我们已有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发展适合国情而且能够指导我们实践的方法论,这样的话就不至于被外国牵着走,而且还可以为我国自己发展开个好头的,达到最后的创新并完善中国的法学传统和法学理论的目标。
四.我国方法论研究中的问题及建议
(一)法学方法论在我国的问题
当然,在我们取得了研究成果的同时,我们要看到现在还有很多地方存在着不足之处。比如呢,我们在具体的研究方法上还是有所局限的,主要是那几种传统模式的方法,而没有进行更广层面上的发展。在世界大格局之下,法律现象是呈越来越复杂的发展状态,随着各个学科之间的结合和融合也会变的越来越广泛和紧密的。随着法学方法研究日趋复杂,根据研究类型不同, 各种哲学的重要性相对来说可能有所不同, 但有侧重并不等于否定。这里提倡的是:,每种研究类型都有用, 因为我们需要所有的研究类型。然而, 当考察整个学科的研究时, 我们发现, 在不同的研究类型之间失去平衡。我国法学研究中已经失去平衡, 其中最明显表现在: 首先, 由于意识形态的作用, 在方法论方面, 只讲马克思主义方法论, 其他的方法论几乎被忽略。其次, 由于经济体制和政政治体制的变革, 人们的行为也随之相应的发生了变化, 造成了现实中许多法律真空, 从另个角度也致使实用主义及实证主义盛行, 再加上社会上好多素质低的法官、律师只希望研究结果直观而明确, 而对于得出研究结果的复杂理论根据及过程知之甚少, 因而极少有人理解作为应用研究资本存量的专业基础研究的必要性。再者,很多学者对于法学方法论和法学方法的界限不是很明确。这既不利于我们与世界大环境接轨,当然也不利于我们自身的发展。
(二)完善法学方法论的建议
1、优化法学资源配置
所以,这就对我们的学者们的研究工作有了更高要求。当然让他们一时接受那么多的理论、观点是不现实的了,因此,在进行研究工作的时候应分专题和具体的研究对象来研究,各个相关学科的学者也应该合理进行分工、优化资源配置。在干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我们也可以适当的借鉴其他科学领域的一些创新方法,以此来推进法学研究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以及方法的深化。
2、合理借鉴西方方法论的有益之处
一套完整的法学方法论必须具备其系统的哲学层次基础, 这是不可否认的。但是, 在运用某些具体的法学研究方法时, 不应该紧抓住哲学层次不放。比如语义分析方法, 它和语义分析哲学并不相同。但语义分析本身并不是哲学方法而是语言学的内容, 语义分析是一种通用方法, 不属于语言学之外的任何特定的学科。因此, 一味研究语义分析方法的哲学根据就毫无意义了。另外,鉴于当今社会还是很容易将方法论看作是方法,我们应该在这点上要做好明确的区分。我们要准确的把握法学中的意识形态、法哲学和法学方法论三者间的联系区别。
另外,我们还需要区分好法学方法论和西方法学方法论的关系。西方的方法论也是有其合理性的,这不能否认。同样,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也并非是万能的,因此我们要学会适当的借鉴西方的合理之处,融合马克思方法论的长处,这样才能推进我们在研究法学方法论的进程。我们现在对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只停留在表层,因此我们要继续挖掘它的深层次的价值,不在让它的研究流于严重的形式。
3、将法律思维融入方法论的研究
法学方法论虽然在学术界日益重要, 但是真正从事研究方面的人并不多。所以我们不仅可以在学校方面继续抓紧学术的研究的同时,还要将培养学术的法律思维,这样有利于形成进行对话辩论的情形。除了学校,在实务中也要加大研究力度,当我们遇到了现实问题的时候不仅要解决它,更要研究出现问题的原因以及如何解决问题背后的理论支持。要知其然更要知取所以然,我们抱着这种态度才能在方法论研究这条路上走的更远。
纵观中国法学发展的历史, 我的结论是要使中国法学全面走向成熟, 做到有中国自己的贡献, 做到既能在解释、指导中国的法律实践上游刃有余, 又能给整个世界法学方法带来启示, 那么必须同时重视西方法学方法论的引进与立足民族思维的自我创新, 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研究整合起来, 再能最终完善中国的法学方法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