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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公开下的司法公信机制
  发布时间:2013-12-20 19:34:24 打印 字号: | |
  摘要:司法公信力反映了司法机关及其成员与社会公众之间良性互动 、 动态均衡的信任与相互评价的话语内涵。有公信力的司法是保证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和直接表现。目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状况令人堪忧,公民对于司法的信任度偏低,而如何解决该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已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课题,本文试图从司法公开的角度入手,对此问题进行简略探讨。

关键词:司法公开 司法公信 机制

关于司法公信的涵义,有诸多不同表述,其核心内容“司法机关在实现其职能的过程中,公众在意识形态领域,对司法机关的工作绩效、信用及权威等的认可程度”。 司法公信程度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的司法是否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关系到公民对司法的信赖程度。一个司法具有公信力的社会,法院裁判会得到自觉的遵守,人们会信任法院的公正,尊重司法的权威,法律意识会增强。反之,若司法失去公信力,人们将不再信任法院解决纠纷的能力,这将严重破坏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公民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得不到有效提高,造成恶性循环。

一、 我国司法公信现状

当前,司法公信力不够高是制约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最为突出的问题。 具体可以表现为:

(一)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认可。反应到具体司法实践中,可以表现为上诉率居高不下,审判监督程序适用过度以致成为“第三审程序”。一个案件反复审理,不仅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效率,同时,司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遭到严重破坏,反过来又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二)判决执行难。目前,我国生效案件的自觉执行率偏低,多数情况下败诉一方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导致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然而,即使法院介入执行,也是阻碍重重,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逸、抗拒执行现象屡见不鲜,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致使生效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案街事不了”。

(三)法院的公正性受到当事人怀疑。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不相信法官会居中裁判,往往会认为法官偏袒另外一方,导致对案件结果的公正性不信任。而在实践中出现的司法腐败,冤案错案加剧了这种不信任感。

二、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

所谓司法公开应当包括实质意义上的公开和形式意义上的公开。前者表现为庭审过程中的举证公开、质证公开、认证公开,庭审中法官的心证公开,判决公开(包括判决的理由公开、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公开、判决的结果公开);后者表现为案件的审判对当事人公开,对社会公开。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从而为司法公开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司法公开的内容

1、案件之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举证、质证、认证公开。首先,所有的证据,无论是当事人自行收集还是法院依职权调取的都要在审理过程中公开;其次,所有证据都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公开的核对、辨认,对其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情况进行发问、质问,否则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后,法院认证公开,不仅仅是公开结果,还要公开认证的理由,即为什么有的证据材料被认定为证据,而有的证据材料则不能被认定为证据,都要分别说明理由。

2、法官心证公开。心证公开就是指法官将其在诉讼审理中(自其阅读起诉状之时起)所形成的心证,于法庭上或程序进行中,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开示、披露,使其有所知悉、认识或理解。法官公开心证就会使当事人了解法官判案时的内心活动和论证过程,同时,对于有不同看法之处,也为当事人与法官沟通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便于法官核对自己的意见,进行必要的补充或者更正。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裁判突袭,也促进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同度。

  3、裁判公开。这不仅仅是指法院对于审理的案件要公开宣判,公布裁判的结果和适用的法律原理。更重要的是,对于裁判的理由也要在裁判书中予以公开说明。所谓“对于我们这个时代的人,这个原则(判决必须说明理由这一原则,笔者注)是反对专断的保证,也许还是作出深思熟虑判决的保证。” 公开判决理由,有利于让当事人明白法院为什么这样判决,赢者赢得有理,输者输得服气,不仅如此,公开判决理由也是尊重当事人之听审权的表现,对说理充分、恰当的判决,当事人容易接受。同时,公开判决理由也便于社会和上级法院的监督。

(二)司法公开对司法公信的保证作用

没有公开就无所谓正义,“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所谓看得见的方式就是公开,向当事人公开,向社会公开。司法公开能使当事人及其他公众知悉诉讼进程,将司法活动置于媒体和社会的监督下,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从而使当事人知道法官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判决,了解法官判案的过程和理由,让当事人亲身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从而增强对司法的信任度,提高当事人对裁判的认同度。同时,公正的司法行为、高质量的审判活动,是树立司法公信的基础。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法官队伍的素质、能力和作风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的评判,司法审判的任何瑕疵和疏漏都有可能被公众所关注。司法透明度高,法官接受监督的意识就强,就会自觉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司法,这往往比制度约束更加有效;反之,若司法透明度低,司法行为容易脱离社会监督,不利于防止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司法公信缺失的原因分析:以司法公开为角度

   综上述分析,司法公开对于司法公信具有极为重要的保障作用,我国目前司法公信严重缺失与司法公开程度不够,公民无法充分参与司法过程有密切的关系。

  1、社会公众旁听案件途径不畅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案件除非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审判,这包括两方面,一是向当事人公开,一是向社会公开,这就意味着社会公众可以旁听案件,法律规定法院应该及时公布案件开庭时间就是为了方便社会公众旁听案、监督法院的司法行为。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法院拒绝旁听的现象,尤其是地方基层法院,以没有传票不是当事人为由拒绝社会公众进入法庭旁听案件。这导致社会公众无法知晓案件的审理过程,法官得不到有效的监督,越不让旁听,人们越会怀疑法院的公正性,从而损害司法的公信力。

   2、人民陪审制度的作用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为了让司法接近大众,方便社会对法院的监督,我国设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然而事实上,其效果却不尽人意。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甚至成为一种流于形式的摆设,无法起到监督法院的作用。同时,有些陪审员自身也缺乏相应的责任感,在法庭上不专心审理案件的现象不在少数,这导致陪审员的位置形同虚设,而其不负责任的表现被当事人察觉到,必然损害法院的权威和形象,加剧了当事人对法院的不信任。

3、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这集中表现为我国明确规定心证公开制度,法官对于证据材料是否被采用以及为什么采用不予公开,同时在裁判书中,注重裁判结果,忽视对裁判理由的论证。这导致当事人无法知道法官为什么做出这样的判决,致使裁决缺乏充分的论据支持,当事人对其的接受度大打折扣。另外,由于在宣判前,法官对其心证不予公开,这实际上是剥夺了当事人参与司法的一个途径的权利,因为不公开,所以当事人不知道法官心里如何认定证据和事实,也就不知道法官的认证是否对自己有利,从而无法就疑点与法官进行交流和沟通,造成裁判突袭,这种情况下,败诉方心理上必然不服该结果,会认为法官没有公正裁判,而寻求上诉、再审甚至上访等途径,对司法的公信力造成重大冲击。

三、促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途径

(一)司法公开基本要求

1、依法公开

 这就要求法院在判断哪些公开那些不公开时要严格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对于法律要求公开的必须向社会公众开放,接受监督,而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该依法不予公开,

2、 及时公开

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对于法律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法院必须予以及时予以公布,杜绝拖延现象的发生。对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时限的,必须在时限内公开,而对于没有规定时限的也要在合理期间内向社会公布。

3、 实质公开

人民法院司法公开,不能走形式、走过场,公开的不能只是“能够公开”的事项,而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群众真正希望了解的事项。

(二)司法公开完善建议

1、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笔者认为对于陪审员可以适当增加报酬,以提高其参与庭审的积极性,激励其以负责的态度参与案件的审理。我国规定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时享有与法官同样的权利,那是否承担相应的义务呢?笔者认为,权利与义务相对应,陪审员审理案件时也要承担认真负责的义务,对于那些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陪审员予以相应的制裁,保证陪审员制度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2、明确规定心证公开制度,完善裁判制度。

明确心证公开,法官对于证据材料、事实的认定予以公开,使当事人能够把握法官对案件的心理看法,形成对案件裁判的预期,并且可以与法官进行交流,防止裁判突袭。同时,在裁判文书中,重注裁判理由的论述,法官要将如何认定案件事实予以说明,有理有据,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从而增加裁判公信力和权威性。

3、 疏通社会公众参与司法的渠道

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社会公众进行旁听的权利,法院不能予以拒绝,同时,允许媒体进行报道。建立司法信息化管理制度,健全信息公开机制。“阳光是最好的反腐剂,也是最好的清新剂。”司法机关应当主动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形式,积极建设信息公开平台、网络平台。除涉密、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案件外,把强制措施、起诉、立案、庭审、证据交换、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裁判理由、裁判结果和执行过程等司法流程纳入信息公开范围予以公布,方便公众了解、查询案件的相关信息。

4、 完善司法公开的保障制度

我国目前规定了公开的原则,然而如果法院不予以公开,法律则没有规定详细的应对措施。笔者认为若没有制度上的保障,仅仅靠法院的自觉,司法公开很难落到实处,因此应规定相应的保证措施。比如对于不依法公开的法院,一经查实就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上的处分,同时,将司法公开作为法院工作考核的一项标准,促进法院接受广泛监督,从而提高其司法质量,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四、结语

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密不可分,缺少了司法公开,司法质量再高,法官能力多强,社会都无从知晓。提高司法公信力,首先要揭开司法神秘的面纱,使其成为社会看得见的一J项活动,当事人心服口服,自然会信任司法,信任法院。同时司法公开促使法官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裁判,裁判公正了,自然也将促进司法公信的提高,因此,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司法公开是我们必然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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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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