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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饵盗狗20条 卖给熟食商贩
  发布时间:2014-11-25 20:39:52 打印 字号: | |
  睢宁人彭某以毒饵毒杀的方式,先后盗得草狗20条,再出售给熟食加工商贩,被盗草狗合计价值2329元。昨日,睢宁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

 彭某现年49岁,睢宁县睢城镇人。2013年秋至2014年4月间,彭某为盗窃草狗,先后3次从犯罪嫌疑人袁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氰化钾制作毒饵,并携带毒饵、钢管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至睢宁县睢城镇、桃园镇、官山镇等地,投放毒饵毒杀草狗20条,将盗得的草狗出售给犯罪嫌疑人朱某(另案处理),用于加工狗肉熟食对外销售。经鉴定,被盗草狗合计价值人民币2329元。

 2014年7月初,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犯罪嫌疑人彭某移送睢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氰化钾系国家明文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狗被氰化钾毒杀后,人吃了带毒狗肉后,极易引起中毒甚至危及生命。被告人彭某多次投放含有氰化钾的毒饵实施盗窃,且明知盗窃所得的死狗有毒、有害仍多次出售给他人用于加工食品,其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者属牵连关系,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彭某盗窃数额仅2000余元,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如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以刑罚,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应当以处罚较重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睢宁县法院经审理,认可了检察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和罪名。昨日,睢宁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
责任编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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