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数量与日俱增的同时,申请执行的案件数量也在大量增加,但由于种种原因,相当一部分的判决、裁定不能得到顺利执行,“执行难”已成为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从人大到政府,从司法理论界到司法实务界对这个多年来的顽症都给予高度重视,并纷纷采取了许多措施来努力破解这一难题,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执行难的局面仍未获得根本性扭转,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特殊主体难碰、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部门难求、查扣财产难动、抗拒执行难究等现象依然较为突出。长时间的司法实践证明,破解执行难,不但需要法院系统自身的改革完善,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在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案件的执行体制部分明确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执行威慑机制,依法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执行的法律义务;推动建立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当前,我市法院已经建立了执行工作领导机制、执行联动机制、基层协助执行机制和执行救助机制,真正发挥这“四项”执行工作机制的应有成效,必将有利于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一、坚持党委对执行工作的统一领导。我国的司法工作是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的,离不开党的正确领导和坚强支持。执行工作作为司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毫不例外。在执行工作中只有坚持了党的领导,才能在党的领导下有效地整合和领导各种力量来支持执行工作,来维护执行工作的权威。因此,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是做好执行工作的根本保证,也是执行人员必须遵循的政治原则。每一位执行人员都要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理念,在执行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经受住政治风浪的考验,有效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从上到下建立综合目标考核一票否决制度,党委、政府将履行判决义务和协助法院执行纳入双文明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对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义务却不履行、有协助义务却不协助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双文明评比资格、并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合格单位。同时,要积极争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支持。加强法院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情况沟通,明确查处重点,建立通报制度,将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是否履行法律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作为提拔任用的考察依据,并对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同时,加强与人大、政协等机关的联系,切实解决个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自觉履行生效裁判义务甚至为执行工作设置障碍等问题。
二、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积极争取公安、工商、房地产、国土资源、建设、金融等部门的支持。对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需查询并复制或者抄录被执行人有关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车辆的查询、扣押、过户、收押被执行人、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抑制暴力抗法等作出规定。在金融机构设立“协助执行专窗”,对执行人员的查询、冻结、划拨等手续简化内部审签程序,提高办理效率。与公安机关联动,利用宾馆登记住宿系统和暂住人口登记系统查找被执行人。通过在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前,依法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融资、投资、经营、置产、招投标、出境、注册新公司、高消费等,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对采取暴力等手段妨害、抗拒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判决和裁定构成犯罪的,充分发挥刑法第313条及其立法解释的惩戒、威慑作用,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暴力抗拒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对那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敦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
三、针对执行力量不足、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查等问题,在乡镇、街道确定执行联络员,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形成执行协助工作网络。各法院负责网络的正常运行,由法院建立协助执行网络台帐,编制网络成员(即协助执行联络员)通讯录和联系方式,告知联络员所在辖区或单位内正在执行案件的情况,由联络员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下落或线索,动员群众举报;协助人民法院调查控制处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对需要见证的执行行为进行见证;协助人民法院维持执行秩序,及时处理辖区内发生的暴力抗拒执行和妨害执行的行为或事件;做好辖区内执行案件当事人信访的息访稳定工作。为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给予联络员一定的奖励。这是动用基层力量帮助法院解决执行难,向“老赖们”编织的一张网。
四、设立以财政保障的执行救助基金为主,其它资金为辅的执行救助机制。对申请人为特殊困难群体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申请人无履行能力,而给申请人的一定救助,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缓解执行难,同时能够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但现在执行救助基金投入资金太少,资金来源渠道有限,执行救助如同杯水车薪。因此,建议执行救助基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由政府按照财政预算拨款用于当年的执行救助;其次政府发出倡议,由社会各届自愿捐款设立执行救助基金,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政府制定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严格审批程序,在财政部门设立司法救助科专门管理基金,负责基金审核和发放。一般申请执行救助的应由人民法院在执行措施穷尽后,被执行人仍然无可供财产执行的,执行法官提供调查材料和意见并经院长批准,然后由人民法院报财政部门的司法救助管理科进行审核和发放。但在制定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的时候对申请的对象和被执行人的对象应进行严格限制,防止基金适用不当。另外就是对实施执行救助的执行终结的案件人民法院依职权每年恢复执行一次,如果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后,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执行,将执行到位的案款归还执行基金,以保障执行救助基金能循环使用。
建立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法院执行提出了新的要求。而根治执行难,必须立足我国当前国情,构建多元化、社会化的大执行工作格局。执行机制的构建涉及面广、影响深、难度大,不可能仅凭法院一家的努力就能完成,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整个社会持续不懈的共同努力,尤其依赖于各级党委的长期大力推动。让人满怀信心的是,发动全社会力量破解执行难,已逐渐成为各级党委的共识。相信在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新的执行机制一定能够破冰而出,从而将法院执行难的局面划上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