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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向肇事者追偿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4-08-18 10:33:34 打印 字号: | |
  【核心提示】

 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生命、财产造成损害,肇事人对自身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当自担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可以向肇事人追偿。8月15日,睢宁法院公布了这起保险公司先垫付后追偿的案件,为大家敲响警钟。

 【案情回放】

 无证酒后驾车撞伤人

 睢宁的吴猛还没获得驾驶证,但一直想买一辆二手轿车,他认为自己会点开车技术,决定“先买车再考驾照”。2012年11月底,他经人介绍从别人手中购买一辆七成新的轿车,这辆轿车之前是由原车主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保险时间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0日。

 2012年12月1日,吴猛喝了点酒决定开车兜风,竟然逆向行驶,最终发生交通事故,将道路相对方向来的张权、孙明撞伤。经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吴猛饮酒后无证驾驶且逆向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保险公司赔付后向肇事者追偿

 不久,张权、孙明将吴猛和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经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权医疗费3000元,赔偿孙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3086元。

 去年12月,某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付后,以吴猛无证、醉酒驾驶车辆导致交通事故为由,要求返还其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为肇事人吴猛垫付的16086元。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为肇事人垫付赔偿款后是否有权追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已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且对于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在上述情形下对其所垫付的抢救费用及其他赔偿均有权进行追偿。

 【法院判决】

 肇事者须偿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被告吴猛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又饮酒的情况下且违反交通规则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张权、孙明受伤,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极其严重的过错,其因自身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某保险公司在赔付张权、孙明的损失后有权向被告吴猛进行追偿。

 原告某保险公司要求被告吴猛偿还其代为垫付的赔偿款16086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今年6月,睢宁法院判决被告吴猛偿还原告某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16086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文/记者 陈新颖 通讯员 吴书俊 实习生 于晴

 【对话法官】

 记者:保险公司对其垫付的抢救费用之外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否可以追偿?

 法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等情况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虽然该条例未直接规定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存在醉酒等情形下,对外支付的人身损害赔偿金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抢救费用属于人身损害引起的损失,按照同种情形同等对待的原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亦可向肇事人追偿。

 记者:法律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有何积极意义?

 法官:机动车交强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担负着平衡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利益的作用,其所能承保的风险应限于能够被有效预测和控制的风险,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应当是机动车在道路上正常状态的行驶。如果要求保险人对违法驾车所引发的道路赔偿责任进行赔偿,无疑加重保险人的负担,不利于保险关系的平衡。另外,无证、醉酒驾驶等行为是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损害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对于在违法状态下驾驶车辆所造成的损害,法律法规赋予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体现过错方的终局责任,一定程度上可制约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法官名片】

 王显波,男,1982年9月生,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助理审判员。
责任编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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