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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年恩怨终和解
  发布时间:2014-07-28 11:13:02 打印 字号: | |
  一起长达14年之久未能执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过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终以和解方式结案,

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失去左臂、左腿的重度残疾人刘某某,是一个终身未娶的孤独老人。多年来,他默默地忍受着无臂、无腿、无妻儿的痛苦折磨,靠手摇三轮车捡拾废品破烂卖钱、攒钱维系生活。他长年累月的风里来雨里去,不畏惧垃圾恶臭,不嫌弃破烂肮脏,经过苦苦劳作,缩衣节食,攒下了近万元,留作自己养老之用。

  19世纪末20世纪初,受高息放贷的诱惑,经本村人张某某担保、介绍,将自己多年积攒的9440元存款以三分利息分两次借贷给张某某亲戚李某某使用。借款期满后,经刘某某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于2000年9月22日,刘某某将借款人李某某和担保人张某某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4610元。

  法院审理后,于2001年2月1日作出了(2000)睢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44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借款之日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并应扣除已还的利息1600元)。2、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借款之日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并应扣除已还的利息2150元)。3、被告张某某对上述判决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1370元,原告承担370元,二被告各承担500元。

  判决生效后,因二被告未按判决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刘某某于2001年5月17日向睢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此案的执行法官,为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诉权得以尽快实现,先后到达被执行人李某某家中10余次,但次次都让执行法官望而生叹,家徒四壁的李某某,虽拥有三间堂屋和三间前屋,但均因年久失修,破烂不堪,晴天屋顶透亮,雨天屋内漏雨,且妻子是一个患有神经病的外地人,并于两年前,因病复发而离家出走,至今未能回到这个穷家破院来,三个孩子均系未成年人,因没钱供读,都辍学在家。一边是穷困潦倒、纯属执行不能的被执行人,一边是重度残疾的执行申请人。案件执行处于“山重水复疑无路”的境况,执行法官看在眼里急在心上,遂将案件执行转入第二套方案,把负有连带担保责任的张某某作为主要的执行对象!2001年9月10日,执行法官依法查封了属张某某所有的坐落在睢宁县高作镇境内徐淮路路北门面楼房及西侧门面房屋共七间,使案件执行工作,迎来了“柳暗花明又一村” 的新转机。

  该房屋查封后,迅速进入了评估拍卖程序。但就在处置该房产期间,被执行人张某某因病死亡,丢弃妻儿驾鹤西去。被执行人离世不在了,但案子却未结、事未了,执行法官在调查了解相关遗产继承的事实后,2011年3月11日,法院果断裁定变更其妻徐某某、其子张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继续执行该房产。

  由于该房产坐落在省道徐淮路边,地理位置优越,市场商机凸显,增值空间将随着小城镇建设日益推进而不断升级,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被执行人母子以死相要挟,扬言要与申请执行人同归于尽。2006年3月17日、4月25日两次拍卖,均因竞价过高而流拍,致使查封的房产一时难以处置,该案执行再一次陷入困境。

  14年来,承办此案的执行法官为力求早日执结此案,不退缩、不放弃,坚持在艰难的“蜀道”上苦苦求索,在困难的“重围”中寻找突破。一方面耐心细致地进行释法明理,不厌其烦地做被执行人的思想疏导和情绪稳控工作,以求被执行人支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一方面不失时机地向申请执行人通报案件执行进度、难度,努力控制和化解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让其真正感受到司法工作的公平正义。

  斗转星移,日月如梭,时间已进入2014年7月,经过14年来的艰难而又曲折的执行,该案执行终于有了实质性的转机。根据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法院提供的信息,有一陈姓人经考察,拟在该房产的原址上投资开发,建造一栋商住合一的综合门面楼,一来可以为被执行人解决居住问题,二来可以用作商业经营,故愿意出资购买该套房产,请求法院主持协商。

  执行法官得知这一信息后,立即召集申请人、被执行人、购买人三方进行面对面的调解。在法官主持下,申请人、被执行人和购买人三方一致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愿意在迟延履行利息的数额上作出适当让步,购买人陈某愿意为被执行人张某某先行垫付执行款,并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某某55000元,案结事了。

  和解协议达成后,55000元执行款额当庭履行,当庭清结。此时,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大家笑逐颜开的离开了法院。至此,这起长达14年之久的执行积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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