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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改姓 父亲拒付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4-05-27 15:10:27 打印 字号: | |
  “都离婚了,孩子凭什么还跟他姓?”前妻让女儿随了自己的姓。前夫不同意,拒绝再付抚养费。昨日,经过睢宁法院调解,女儿恢复原姓,抚养费继续支付。

  家住睢宁的李敏和孙强,于2008年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时7岁的女儿归李敏抚养,孙强则自2009年起,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支付李敏当年的子女抚育费30000元,至女儿满18周岁时止。

  李敏和孙强离婚后,一个人带着女儿生活。到了2013年5月,李敏突然将女儿的姓氏改为李姓。李敏说,她觉得和丈夫离婚后,除了一点生活费外,他们之间一点纠葛都不存在了。如今女儿随着自己生活,自己要照料女儿的全部事宜,为了补偿自己,也得让女儿跟着自己姓。孙强得知此事之后,一度找李敏商量将姓氏改回孙,可李敏却置之不理。孙强生气之余,从2013年6月停止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李敏索要无果,于是申请睢宁法院强制执行。

  睢宁法院受理该案后,执行法官多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谈话,并将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向双方解读,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李敏同意将女儿的姓氏恢复,孙强也当庭履行了2013年6月至2014年2月共计九个月的抚养费。

  法官寄语:父母离婚只是夫妻关系的解除,而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父母离婚后不论子女由哪方抚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责任仍是平等的,该抚养义务也不因一方擅自改变子女的姓氏而消除。夫妻双方应该共同为孩子的健康发展尽自己应尽的抚养义务,不应该因为自己某些不恰当的做法造成对子女的二次伤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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