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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法院审理的案件入选最高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5-03-05 15:54:32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向媒体公布了98起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其中,睢宁县人民法院研究室报送的由少年庭审理的曹某诉睢宁县某某中学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被评为典型案例之一。

  该案是一起教育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未成年人身损害的案件,属于典型的校园安全保障义务侵权类案件。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在组织未成年学生进行体育活动中应当做到科学组织、合理安排,对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未履行好注意义务致使学生发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未成年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自身也有责任的,则应当减轻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本案的审理反映出学校对其保护对象,特别是未成年人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未成年人审判具有指导意义,故被评为典型案例之一。
责任编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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