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下午,睢宁法院召开2014年度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睢宁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佟玲主持发布会,办公室主任施巍峰向参会记者介绍了睢宁法院消费者维权五大典型案例,并介绍了近年来睢宁法院审理涉消费者权益案件情况。
案例一:人员分工明确 销售品牌假药
2011年4月至7月间,在被告人于某的提议下,被告人于某、张某威、李某丹、李某志共同销售假药,由被告人于某从河南购进“地奥心血康”、“葵花胃康宁”、“江中健胃消食片”等品牌假药,后冒用山东鑫康医药有限公司、济南宏景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利用物流发货的方式,向山东、江苏睢宁等地的药店销售假药。被告人于某在销售假药活动中负责进货及销售活动的总体调度,被告人李某志负责在外实地推销,被告人张某威除实地推销外,还协助被告人于某负责邮寄、收发药品等,被告人李某丹从事部分接听订购电话,记录订单及打印部分药品出库单等活动。被告人于某、张某威、李某丹、李某志等人销售假药累计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2011年7月5日,睢宁县公安局民警在济南市历城区盖家花园于某等人的出租房内,当场查获大批尚未销售出去的假药(经鉴定,该批药品价值人民币248764.4元)。经徐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鉴定,上述药品均系假药。
最终,睢宁法院依据刑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于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威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李某丹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李某志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二:发布虚假广告 销售“进口军药”
2011年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为非法获利,从河南省郑州市以8400元的价格购进“换骨灵”胶囊9件计6480盒,在被告人宋某经营的时代大药房、现代大药房内租赁柜台,并对外发布虚假广告,谎称该产品为“美国军药”,能根治风湿骨病等,诱骗患者前来购买,后被睢宁县药监局当场查获,共查扣未销售完的“换骨灵”胶囊656盒。经鉴定,上述胶囊主要成份为醋酸泼尼松(皮质肾上腺激素),系假药。
最终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宋某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三:生产伪劣药品并号召全家帮助销售
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欢为生产假药牟取非法利益,购买灌装机、压板机、打包机及生产假药的原料、包装物等,招募其妻子、岳父、叔伯、堂兄弟等人在家中生产三九感冒灵颗粒、江中健胃消食片等假药,李某欢妻子赵某负责记账、发工资等,李某欢的叔伯、堂兄弟李某献、李某瑶、李某军等人为其销售假药,通过物流发货的方式将生产的假药销售到安徽、河北、北京、哈尔滨、内蒙、山西、山东、重庆、天津、浙江及江苏睢宁等地。2011年底,被告人李某瑶开始使用被告人李某欢家中机器生产三金片、地奥心血康胶囊等假药,由被告人张小妞、郭丽、李保庆、周根云等人对假药进行包装,被告人李某瑶将生产的假药单独或与被告人李某欢共同向外销售。
最终,睢宁法院依据刑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某欢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被告人李某瑶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李某献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李某军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赵某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赵根利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案例四:毒药毒死草狗加工成熟食对外销售
2013年秋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彭某为盗窃草狗,先后三次从犯罪嫌疑人袁书云(另案处理)处购买毒药并制作成毒饵。后被告人彭某携带毒饵、钢管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至睢宁县睢城镇、桃元镇、官山镇等地,采用投放毒饵的方法,先后实施盗窃作案19起,共盗得草狗20条,并将盗得的草狗出售给犯罪嫌疑人朱方太(另案处理)用于加工狗肉熟食对外销售。经鉴定,被盗草狗合计价值人民币2329元;被告人彭某所使用的毒饵中检出氰化物成份。
最终被告人彭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案例五:收购病死猪加工成熟食后对外销售
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明与犯罪嫌疑人赵飞(另案处理)等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分别在睢宁县李集镇及周边地区,收购未经检疫的病死猪,并出售给被告人涂某某、刘某夫妇。后被告人涂某某、刘某将收购的病死猪加入硝精、南京红、工业盐等进行加工,并将加工后的病死猪猪肉、内脏批发销售给经营熟食的被告人许某、许某华以及犯罪嫌疑人黄启华(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许某、许某华多次从被告人涂某某处购入病死猪猪肉、内脏,并在安徽省泗县大庄、瓦房等地集市出售给当地居民食用。
2012年4月11日,睢宁县公安局李集派出所在被告人涂某某家中查获28头病死猪及煮制工具、原料。经江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被查获病死猪检测出猪瘟病毒及金黄色葡萄球菌,消费者食用该猪肉可能导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
最终,睢宁法院依据刑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涂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李某明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许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许某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