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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车证不一” 保险公司拒赔
  发布时间:2015-05-06 08:56:03 打印 字号: | |
  睢宁法院:保险公司承保的是机动车本身,而非保单上记载的机动车数字信息,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判决其赔偿车主保险金11万元

  被保险车辆出事故后,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睢宁某保险公司以保单记载的发动机号及出厂编号与事故车辆不一致为由拒绝理赔。双方协商不成,车主诉至法院。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在承保时仅验证而没有验车,其以自身的行为向投保人表示保险合同的成立,在发生事故后却又以车证不符拒绝赔付,违反了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今年1月,睢宁法院判决睢宁某保险公司赔偿车主保险金11万元。

  □案情回放

  保单的发动机号和投保车辆不一致

  2010年,张翔在徐州某农机销售处购买了一辆拖拉机。2011年,张翔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保险期间自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止。2012年3月,张翔将车转让给王聪。转让当天,王聪的亲戚在驾驶该拖拉机行驶过程中,因该车无油熄火,遂将该车停在一超市门前。当晚6点多,李劲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到该超市门前时,撞上了王聪的拖拉机,李劲当场死亡。

  事故经睢宁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李劲负事故主要责任,王聪的亲戚负事故次要责任。王聪与李劲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王聪赔偿李劲死亡赔偿费用各项共计25万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了现场勘验,发现保单记载的发动机号及出厂编号与事故车辆并不一致。保险公司以此为理由拒绝赔付,双方遂产生纠纷。

  □法庭争论

  编号不一致是否要理赔?

  原告王聪认为,他从张翔手中购买的拖拉机,当时张翔告诉他这辆拖拉机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间也是在保险期内。可是,当他去保险公司索赔时,对方却拒绝赔偿。他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睢宁某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1万元。

  但是,被告睢宁某保险公司称,王聪既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交通事故中的第三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关于保单载明的发动机号与事故车辆的发动机号不一致,说明事故车辆并没有在被告公司投保。退一步讲,即便认定事故车辆是投保车辆,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也未能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即没有告知保险公司投保车辆的发动机号及出厂编号与三包凭证上载明的发动机号及出厂编号不一致),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保险金的赔付责任。

  □法院判决

  以车证不符拒赔,违反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法》第十六条确立了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是对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化,也有利于公平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有时会以语言或行为确认合同的有效性;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又以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愿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在此问题上的投机性,从短期看可以减少赔付,从长期看,会使整个保险业遭遇诚信危机。因此,应当适时运用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阻断保险人不当行使抗辩权。

  本案中,根据张翔提供的销售发票等相关证据,张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并不知晓投保车辆的发动机号及出厂编号与三包凭证上载明的发动机号及出厂编号不一致,其在投保时并不存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且在投保时,投保单中有“验证”与“验车验证”一栏,被告在庭审中认可该项内容应由被告进行填写。但被告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在承保时仅验证而没有验车,其以自身的行为向投保人表示保险合同的成立。在发生事故后却又以车、证不符拒绝赔付,违反了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

  法院认为,被告承保的标的是该机动车本身而非保单上记载的机动车数字信息,这些数字信息仅仅是作为辨别机动车的一种符号而已。在事故发生后,被告对事故车辆也进行了勘验,除该机动车发动机号及出厂编号与保单记载不一致外,车辆的型号、种类、使用性能等信息与保险单完全一致,保单记载的发动机号及出厂编号与事故车辆不一致并不会必然导致保险风险的增加,也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

  因此,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付义务。据此,今年1月,睢宁法院判决睢宁某保险公司支付给原告王聪保险金11万元。

  □对话法官

  买车时要注意车辆相关信息是否一致

  记者:什么是禁止与反言原则?

  法官:指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违反条件和保证,明示或者默示地向投保人表示保险合同具有强制执行力。当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信赖保险人的陈述而遭受损害,保险人不得以此事为由对被保险人的请求提出抗辩。

  记者:在车辆投保时,消费者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法官: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故意不告知或因重大过失未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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