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司法拍卖节省了买受人的佣金,但停车费、违章费该由谁承担,大致有两种做法:一是由买受人承担,二是在成交款中扣除之后优先支付停车、违章费,或先支付再扣除。当然具体情况不同,不可能有统一的模式,但笔者仍认为应明确这个问题,更要事先在公告中写明和告知。此类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不妥,理由如下:
一、法律的规定及推定。
首先,《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都有实现债权费用的描述,其承担的主体是当事人。具体在拍卖中,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拍卖的公告费、查封车辆期间所产生的停车费、原车主的违章费。另,《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费用承担的主体也是当事人。拍卖中涉及的费用是不是属于诉讼费有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这类费用应由当事人承担。
其次,即使实行败诉方承担,根据具体情况不同也不是一律和全部承担。所以让买受人全部承担有失偏颇。
二、从合同的角度。
司法拍卖中,买受人有接受拍卖标的物的权利,同时有付出等值价款的义务,网上司法拍卖废除了佣金制,那么买受人承担的费用应为最终的竞价款,至于车辆保险过期、年检过期、过户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可由买受人自行处理,法院和主管部门仅对车辆过户有协助的义务。
三、从最大限度实现标的物变现和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
首先,申请执行人从诉前保全、起诉、审理、执行、评估、评估报告送达、拍卖都需要时间。车辆的价值往往无法与房产相比,竞买人更在意一分一厘的悬殊,买受人还要当然地承受过户所产生的各项手续费用,若有瑕疵,需要考虑修理成本,外地牌照的车辆或是外地的买家因上牌,需耗费吃住及往返成本,这势必降低竞买人的心理预期,影响竞买积极性。
其次,据专业人士介绍,车辆如果停放时间过长,贬损率还是不小的,且评估公司一般不会考虑此类费用的扣除问题。
基于以上考虑,在费用的承担上,应区分具体情况:
一、视成交溢价的情况,若只有一人竞价,或者很少有人竞价,可适当由买受人负担此费用。同时若承办法官降价,所付出的价款会低于最初的评估价。之所以适当负担是因为即便很少有人竞价,有时停车费、违章费较标的物价值的比例过高。反之若竞价积极性很高,出现较高溢价时,可采取从成交款中扣除的办法,因为溢价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实践中溢价的情况也屡屡发生的。
二、停车费、违章费很少或没有,可不区分溢价,可由买受人承担。将由买受人承担的条款在拍卖公告中写明,竞买人出价竞买视为对此合同条款的认可,否则可不参与竞买。这样既公平也合理。
以上建议供参考,据了解,有很多家法院未细分情况,而是事先在拍卖公告中写明车辆的停车费、违章费一律先由买受人缴纳,凭正式发票再在拍卖款中扣除。经过一段时间的尝试,促进了竞买者的积极性,很多车辆都有溢价或者溢价很高,尤其那种起拍价低或者车况良好的车辆溢价率更高,这有效促进了拍卖的变现,减少了竞买人的顾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