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老百姓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到法院打官司解决纠纷已成常态,但是大多数人还是对法律一知半解甚至不懂法,所以法官在办案的过程中同时也在普法,既可以让当事人了解法官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服判息诉,又能够使他们在今后的生活中知道相关的法律常识更好的维权。
比如在索要工程款类案件中,承揽合同往往只规定了工程的内容和施工方的义务,而发包方的义务、工程款给付时间、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往往没有规定。因缺乏约束,就有可能造成发包方肆无忌惮地迟延支付工程款却得不到救济的情况。所以审理此类案件时候,法官告知当事人,一定要互相约定好义务及违约责任。
另外在离婚案件当中,有男方因为孩子抚养权归女方后,因孩子改姓而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他认为孩子改了姓就有理由不支付抚养费,法官此时就向其示明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孩子可以随父亲姓也可以随母亲姓,抚养孩子是法定的义务,并不能因为姓氏的改变而拒绝抚养。
诸如此类,法官把普法融入办案中已成为一种习惯,对社会和老百姓来说是一种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