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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件宜作为刑事自诉案件
  发布时间:2015-04-27 20:29:47 打印 字号: | |
  ——兼谈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犯罪构成之完善

                     睢宁县人民法院 张超

  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然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适用率却很低,无论从法院角度还是从生效裁判的权利人角度看这都是不争的事实。何以如此?笔者认为主要源于以下原因:一是该类案件侦查、起诉难,难于公安、检察机关配合不到位致使此类案件法院受理的少。二是执行法官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意识不高,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少。三是法院对侦查、起诉环节监督不到位,漠视一些不予立案侦查、不予移送起诉、不予决定起诉的行为。四是由于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上配合不到位,导致法院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积极性受挫,减少了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数量。五是该犯罪的构成有待完善,针对被执行人诚信严重缺失的现实,一是应降低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行为的入刑门槛,二是调整该罪的侵犯客体。

  通过上述原因分析,笔者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率低的主要原因公安机关侦查少、检察机关公诉少、法院审判的少,而造成上述“三少”的根源在于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件作为公诉刑事案件来办理。

  笔者认为,破除当前规避执行行为猖獗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率低的尴尬局面的措施之一,应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件作为刑事自诉案件处理为宜。理由如下:

   首先,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件应属于判处较轻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其次,申请执行人即被害人有能力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存在其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事实。因申请执行人始终参与执行案件过程,其接近被执行人、靠近执行法官,故其有获取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事实证据的优势。另,即使申请执行人在上述举证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法官调取或从法院卷宗档案调取。第三,查明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法院执行机构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运用相关执行措施有能力足可查明,无需移交公安机关侦查查明。当前司法实践中,将被执行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无实际意义,又浪费了司法资源。第四,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所侵犯客体是双重的,即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且侵犯的最直接、最实质的客体是申请执行行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虽然是对抗了国家法律和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但最直接的受害人就是申请执行人,其裁判权益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所获得的司法裁判权益不能实现是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行为对社会的最大危害。因此,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应是申请执行人的裁判权益(合法权益)。

  综上,笔者认为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应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自诉案件范畴,符合刑诉法第204条第2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要求。

  破除规避执行行为猖獗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适用率低的尴尬局面的措施之二,应完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构成。一是修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所侵犯的客体。先行刑法规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法院的正常活动,笔者认为应将侵犯申请执行人的裁判权益,即侵犯申请执行人裁判债权等相关权益的实现,作为该罪侵犯的客体。理由上文已论及,在此不作赘述。二是降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行为的入刑门槛。理由是在当前社会信用缺失的大环境下,被执行人失信执行、规避执行现象猖獗,需从严打击,有必要提高打击的广度和力度。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作了解释,但笔者认为上述解释规定的尚不够全面,同时,根据当前的法院执行环境和被执行人严重失信现实可以降低该罪的入刑标准,将以下行为也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执行中查明审理期间被执行人为逃避将来执行以明显低价或无偿转让价值重大财产;被执行人拒绝提供真实通讯信息严重影响执行措施实施;被执行人经多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财产申报;隐瞒价值重大财产进行虚假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多次进行高消费而不履行给付义务。
责任编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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