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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放弃验车验证车证不符发生事故仍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5-05-15 11:14:52 打印 字号: | |
  【核心提示】保险法第十六条确立了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禁止反言规则是指保险人一方对某种事实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做的错误陈述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合理依赖,以至于如果允许保险人一方不受这种陈述的约束将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益时,保险人一方只能接受其所陈述事实的约束,失去了反悔权利的一种情况。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是对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化,也有利于公平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有时会以语言或行为确认合同的有效性;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又以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愿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在此问题的投机性,从短期看,可以减少赔付,但从长期看,会使整个保险业遭遇诚信危机。因此,应当适时运用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阻断保险人不当行使抗辩权

【案情回放】

2010年,案外人张某在徐州某农机销售处购买了拖拉机一辆。2011年,张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保险期间自2011年7月起至2012年7月止。

2012年3月,张某将该车转让给王某。同日,王某亲戚在驾驶该车行驶过程中因该车无油熄火后无法启动,遂将该车停放在一超市门前。当晚18时许,李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该超市门前时撞上该车,致李某当场死亡。该事故经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亲戚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王某与李某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赔偿李某死亡赔偿费用各项共计25万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了现场勘验,发现保单记载的发动机号及出厂编号与事故车辆并不一致。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付,双方遂产生纠纷。

【争议焦点】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是:事故车辆的发动机号与出厂编号与保险单记载的不一致,事故车辆是否是被保险车辆,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法第十六条确立了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禁止反言规则是指保险人一方对某种事实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做的错误陈述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合理依赖,以至于如果允许保险人一方不受这种陈述的约束将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益时,保险人一方只能接受其所陈述事实的约束,失去了反悔权利的一种情况。即是指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违反条件和保证,明示或者默示地向投保人表示保险合同具有强制执行力。当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信赖保险人的陈述而遭受某些损害时,保险人不得以此事由对被保险人的请求提出抗辩。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是对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化,也有利于公平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有时会以语言或行为确认合同的有效性;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又以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愿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在此问题的投机性,从短期看,可以减少赔付,但从长期看,会使整个保险业遭遇诚信危机。因此,应当适时运用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阻断保险人不当行使抗辩权。

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看,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本案中,张某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并不知晓投保车辆的发动机号及出厂编号与三包凭证上载明的发动机号及出厂编号不一致,其在投保时并不存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且在投保时,投保单中有“验证”与“验车验证”一栏,被告在庭审中认可该项内容应由被告进行填写,但被告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在承保时仅验证而没有验车,其以自身的行为向投保人表示保险合同的成立。在发生事故后却又以车、证不符拒绝赔付,违反了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

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看,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就本案看,被告承保的标的是该机动车本身而非保单上记载的机动车数字信息,这些数字信息仅仅是作为辨别机动车的一种符号而已。在事故发生后,被告对事故车辆也进行了勘验,除该机动车发动机号及出厂编号与保单记载不一致外,车辆的型号、种类、使用性能等信息与保险单完全一致,保单记载的发动机号及出厂编号与事故车辆不一致并不会必然导致保险风险的增加,也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因此,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付义务。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某保险公司支付给原告王某保险金11万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已生效。

【对话法官】

记者:什么是禁止与反言原则?

法官:指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违反条件和保证,明示或者默示地向投保人表示保险合同具有强制执行力。当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信赖保险人的陈述而遭受某些损害时,保险人不得以此事由对被保险人的请求提出抗辩。

记者:消费者在购买车辆的时候要注意哪些问题?

法官: 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除了常规问题之外,一定要注意销售单位随车交付的手续中记载的重要信息,如发动机号、车架号等与车辆本身的信息是否一致,以防止在投保或者理赔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记者:在车辆投保时,消费者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法官: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故意不告知或因重大过失未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编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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