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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法院分析影响司法鉴定周期长的原因
  发布时间:2015-06-08 14:35:45 打印 字号: | |
  目前,司法鉴定结论往往成为影响案件裁判的关键性因素,但是司法鉴定工作中时常出现司法鉴定周期较长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审判执行工作。睢宁法院调研发现以下六个因素易导致鉴定周期延长。

  一是当事人不配合鉴定,导致鉴定拖延。 主要表现为提供虚假资料、作虚假陈述、不按鉴定机构要求及时进行检查等。

  二是缴费义务人拖延支付鉴定费用,甚至拒交鉴定费。鉴定申请人提出鉴定时并不知道鉴定费用具体数额,待鉴定机关通知鉴定申请人交费时,鉴定申请人认为鉴定费用过高而拖延交费,甚至出现拒不交纳鉴定费的情况,导致鉴定期间延长。

  三是鉴定过程中发生新情况,导致鉴定无法继续。如当事人在确定鉴定事项时未详尽列明,而在鉴定过程中,又提出新的鉴定事项等情况,导致鉴定事项超出法院委托鉴定的范围,导致拖延鉴定时间。

  四是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不明确,需补充鉴定意见。鉴定机构鉴定完毕后,鉴定意见有时含糊不清,或未能得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针对这种情况,承办法官需与鉴定人联系,由鉴定机关再行出具补充说明材料明确鉴定意见。

  五是负责委托鉴定的部门工作不力。一方面没有将鉴定中不确定的因素尽量控制在委托鉴定之前,另一方面缺乏与委托鉴定机构间的有效及时沟通。

  六是鉴定机构工作不力。或基于鉴定机构工作责任心不强,或基于鉴定业务繁忙,抑或基于鉴定专业能力不足导致。
责任编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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