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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门口钓鱼触电身亡 供电公司依法予以赔偿
  发布时间:2015-06-09 10:00:41 打印 字号: | |
  陈云福,男,1981年10月生,大学本科,四级法官,睢宁县人民法院裁决庭庭长,曾先后获得“优秀法官”、“先进工作者”、“优秀中层干部”等多种荣誉称号。

【核心提示】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案情回放】 2013年6月的一天,赵某在家门口的池塘边钓鱼,在甩杆时由于鱼线碰到池塘上方的高压线触电死亡。该高压线向北通往设置在用户钱某院内的变压器,目前该线路仅有钱某一户使用。池塘的经营者为了管理需要在池塘边设置了严禁垂钓的警示标志,但供电部门没有设置相关警示标志。赵某亲属与钱某及供电部门对于赔偿事项协商未果,赵某亲属遂将用电方钱某、供电方江苏省电力公司睢宁县供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睢宁县供电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704885.1元、被告钱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117480.85元。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涉案高压线路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主体、产权主体是用户还是供电公司;2.供电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受害人是否存在过失。原、被告围绕争议焦点在法庭辩论中进行了辩论,原告认为,二被告均为涉案高压线路所有权人及管理人,没有按照规定架设电线,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被告钱某认为,该线路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均为供电公司,其仅是用户,不应担责。被告供电公司认为,虽然其是供电方,但涉案线路为10KV高压用电,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明确约定分界点是主杆”T”搭接点处, 该线路的产权人、管理人均为用户,因此该线路出现的事故与公司无关;死者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钓鱼,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受害人有重大过错,责任应当自负。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10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本案供电公司与用户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分界点、产权分界点为T点搭接处,位于供电主杆处,既不是用户院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亦不是第一支持物,约定的分界点违反了《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故本院综合认定,涉案线路的维护管理责任主体、产权主体均为被告供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该案中死者系触电身亡,供电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死者存在故意触电的行为,在高压线下钓鱼的行为法律、法规并没有明令禁止,故被告供电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死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在高压线下垂钓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有所预见,在池塘管理人已在四周设置了禁止钓鱼的警示标志的情况下,仍实施了垂钓行为导致触电死亡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的过失,依法应减轻供电方85%的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供电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万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钱某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已生效,且已履行完毕。

【对话法官】

记者:为什么供电公司没有过错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高压供电是一种高度危险的活动,是特殊侵权案件,在责任承担上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法律明确规定除非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1.不可抗力;2.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3.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4.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外,否则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记者:什么是无过错归责原则?

法官: 无过错归责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核心是不问过错,判断标准不在于行为人有没有过错,而在于是否有损害发生,法律对这种损害是否有特别规定;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记者:该案给予我们的生活启示是什么?

法官:每年总会发生该类悲剧,一方面个人要加强安全意识,不要在通电线路下从事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供电部门在设置高压线路时要严格按照标准达到设置的高度,要在显著地位置标注高压危险、禁止垂钓等警示标志,要注意巡查,发现在高压线路下从事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及时制止。
责任编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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