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多岁的老王在公司的菜地里干活时突发脑梗,事后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将该公司告上法院。昨日,睢宁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依法驳回了老王的诉讼请求。
60多岁的老王5年前受雇到睢宁县一家科技公司,负责在食堂做饭。这家公司每年都会组织员工体检并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
去年5月5日,老王到公司的菜园里摘菜,看到园里的蒜薹都熟了,心想可以为员工提供新鲜的炒蒜薹。老王就蹲在菜园里,一摘就是2个多小时。突然他感觉很不舒服,左半边身体开始不听使唤并逐渐麻木,后来被公司员工送到医院。
经诊断为脑梗,在医院里一住就是40天。出院后,公司给了老王3500元的医药费。但是,老王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应该算为工伤。因此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要求工伤赔偿。可是经仲裁部门裁定,老王的这一情况不属于工伤。
老王于是向法院提出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营养费以及病发前的半个月工资等费用总共2万余元。睢宁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老王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生病,但根据睢宁县中医院病案材料记载,损害主要是老王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病发时拔蒜薹的工作强度在其身体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该公司对于老王的身体损害没有过错。因此,睢宁法院依法驳回了老王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