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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朋友“生财之道” 介绍女友卖淫获刑
  发布时间:2015-08-04 15:38:47 打印 字号: | |
  18岁的小王在睢宁一家工厂打工,在QQ上认识了一个比自己小一岁的男朋友,哪成想,一个噩梦就此开了头。

  小王的男朋友小宋,初中就辍学,一直四处打工,但没有一技之长,收入很低。2014年1月,小宋与自己的小学同学陈某约在一起喝酒,小宋知道陈某有一个“能挣钱”的女朋友,一直通过卖淫挣钱两人花。小宋提起自己最近也在网上聊了个女朋友,长的很漂亮,自己手头很紧。陈某说,不然也让你女朋友出去“上班”挣钱给你花吧。

  第二天两人见面时,小宋跟小王说自己在外面欠了一万多元的债,债主要的急,让小王不要去工厂上班了,去宾馆“上班”挣钱给自己还债。小王一时接受不了,没同意。小宋给陈某打电话说了这件事情,陈某要来小王的QQ号,与小王聊天,说这年头像小宋这样的老实的人不多了,让小王帮小宋还账,还清账两人就能回家结婚了。再见面时,小宋跟小王说你去挣钱帮我还账吧,还完就回家结婚。怀着结婚的美好梦想,小王就这样走进了一个谎言的陷阱。

  陈某与小宋将小王带到了陈某女友“上班”的宾馆,介绍给了宾馆的老板娘(另案处理),先后介绍小王卖淫三次。当他们第四次介绍客人时,小王才醒悟过来,说自己身体不舒服要回家,随即来到派出所报了警。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发现,陈某在这之前还介绍自己的女友在这家宾馆卖淫六次。

  睢宁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被告人宋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二被告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宋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使用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的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最终睢宁法院以容留、介绍卖淫罪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责任编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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