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27岁的李某被骗后,想到的是将骗子的伎俩“活学活用”,再去祸害别人。近日,经睢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睢宁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4名同伙也分别获刑。
27岁的李某家住安徽省阜南县。2014年9月,李某在合肥打工期间曾被骗走10万元。骗子先是许以高额“佣金”,让李某为其“垫还”信用卡欠费。李某将10万元打入对方提供的信用卡上,本打算随即再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刷出垫还款,只须简单的“一进一出”,
“佣金”即可轻松到手。不成想,对方打了个“时间差”,抢先一步在别处用信用卡的副卡从POS机上将钱如数刷走。虽然骗子的主卡仍在李某手上,却被对方重新设置了密码。李某知道替他人“垫还”信用卡本身也是违法行为,最终没有报警。
懊恼之余,李某动起了套用这个骗局再去忽悠别人的主意。李某将想法告诉了与自己年龄相仿的工友李某某、刘某、郭某等人,他们同意一起干。
原籍睢宁的郭某提议,可到自己的老家“碰碰运气”。郭某联系了在睢宁的亲戚蒋某,让蒋帮忙物色作案目标,并许诺事成之后给他“提成”。
蒋某辗转联系上了在睢宁县城经营电脑生意的房某,称自己有位“安徽朋友”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要房某帮忙垫还信用卡欠款7万元,并有“佣金”可赚。房某动了心,答应帮忙。
2014年11月6日,李某、李某某、刘某租车由合肥来到睢宁,蒋某带上李某来到房某的门市。李某自称名叫“冯刚”,将信用卡主卡交给房某,并告知密码,然后交给房某1500元佣金,称自己有急事要赶回合肥,过几天再来取信用卡。房某来到银行,先在ATM机上向“冯刚”信用卡里存了1万元,随后用POS机将钱刷回自己银行卡中。
之后,房某完全打消了戒备心理,再次向“冯刚”的信用卡存入2.8万元,当他想把钱再刷出时,却发现钱已经被转走。原来,此时李某已经在驾车返回合肥的途中,他事先将信用卡与自己的手机设置了绑定,手机收到到信用卡第一笔1万元进账的提醒后,他按兵不动,当房某再次存入2.8万元时,他迅速用副卡在POS机上将2.8万元刷走。房某查询后发现,“冯刚”的信用卡密码已经更改,电话也关机了。
11月12日,李某等人再次驾车来到睢宁作案两起,用相同的手段诈骗王某2.9万元、袁某9600元。李某等人三次诈骗6.66万元,除租车、食宿等开销外,余钱被瓜分殆尽。
受害人王某发觉被骗后遂报案,李某等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除李某外,李某某、刘某、郭某、蒋某等人也分别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三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