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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后签调解协议 因致残再告肇事者
  发布时间:2015-12-14 14:51:25 打印 字号: | |
  张园园,民一庭审判员,大学本科,在读法律硕士,多次荣获“徐州市审判管理系统先进个人”,“睢宁县人民法院先进工作者”、“睢宁县人民法院优秀法官”。

 ■案情回放

 2013年5月9日下午4时许,韦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无强制保险的摩托车,与骑自行车的倪某在人民路某饭店门口相撞,造成倪某受伤。后倪某被送至睢宁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胸部外伤、多发性肋骨骨折、头部外伤、头皮挫裂伤并皮下血肿、全身多发软组织挫伤。

 2013年5月14日,经睢宁县交巡警大队事故处理股主持调解,倪某的儿子倪小某代表倪某作为乙方,韦某作为甲方,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住院治疗费用由甲方承担;二、乙方住院期间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不要求甲方承担;三、双方自行协商,与公安机关无关;四、双方签字后无涉。

 经住院治疗至2013年6月20日,倪某好转出院,共花费医疗费20405元。因韦某仅给付医疗费14500元,且倪某认为其损伤构成了残疾,倪某提起诉讼,要求韦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计37273元。

 2014年2月10日,经倪某申请,睢宁县法院委托徐州医学院司法鉴定所对倪某的伤残等级、营养期限和护理期限进行鉴定。2014年4月15日,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倪某的损伤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营养期限及护理期限均为6周左右。

 审理过程中,倪某将诉讼请求调整为:残疾赔偿金16269元(32538元/年×5年×10%),精神抚慰金10000元,医疗费5905元,合计32174元,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根据协议不再主张。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在交警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将此案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案件处理;二是双方自愿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调解签字后,倪某能否主张调解协议以外的赔偿事宜。

 ■法院判决

 睢宁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交警部门没有对事故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根据倪某提供的协议书来看,双方系在交警部门主持下就损伤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可以明确:双方之间发生了一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韦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故该案可以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进行处理。

 倪某与韦某在2013年5月14日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睢宁县法院予以确认。根据协议第一项,韦某承担倪某在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在其已经给付14500元的情况下,对余下的医疗费5905元仍负有给付义务。关于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倪某放弃向韦某主张,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也符合双方协议内容,法院予以认定。关于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协议签订时,倪某仍在初始住院治疗阶段,对伤情的后续发展无法预测,双方协议中对构成伤残的处理没有涉及到,协议第四项“双方签字后无涉”并不能表示倪某对于此项损害权利主张的放弃。在倪某构成十级伤残的情形下,如果剥夺其对该权利的主张,显失公平,故倪某仍有权主张该权利。倪某主张残疾赔偿金16269元(32538元/年×5年×10%),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过高,因倪某构成十级伤残,故对该项损失酌定为4000元。

 因韦某无证驾驶的涉案事故车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韦某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予以赔偿。

 综上,根据倪某诉请项目,韦某应赔偿倪某残疾赔偿金1626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及协议约定的医疗费5905元,合计26174元。判决:一、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倪某医疗费5905元、残疾赔偿金1626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合计26174元;二、驳回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话法官

 ●记者: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法院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有何作用?

 ●法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第46条规定,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引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辨别交通事故的性质以及解决当事人纠纷和正确处理交通事故的关键,也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分配的前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事故责任认定是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必要条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之间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只要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就可以立案审理。

 

 ●记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该如何处理?

 ●法官: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号牌、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事实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迅速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责任编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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