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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法院强化拒不执行行为刑事追责见成效
  发布时间:2015-12-14 16:30:31 打印 字号: | |
  睢宁法院不断加大对情节严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刑事追责力度,充分发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威慑效应,2014年以来,已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 3 名被执行人判处有期徒刑,1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4件标的达 230余万元的执行案件得到圆满执结,取得较好效果。一是内外联动,提升追诉合力。注重沟通协调。通过与公安、检察院等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等进一步细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条件及操作规程,共同形成惩治严重规避执行行为的合力。注重庭室业务会商。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情节严重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行为,建立与刑庭会商制度。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明确个案入罪条件和关键证据。并由专人负责拒执罪案件的提前介入和审理,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二是程序规范,确保追诉的有效性。规范执行流程,固定关键证据。重点完善“送达、保全、调查、谈话”四个环节。有效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敦促被执行人及时进行财产申报,加大依职权财产保全的力度。及时固定法院告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后果,当事人来院谈话情况、执行和解协议等关键证据,以及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锁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犯罪事实,确保相关刑事程序能顺利启动,依法惩治拒不执行的被申请人。延伸排查范围,打击执行前隐匿行为。对于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不仅调查当事人在进入执行阶段后是否有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还就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匿和转移财产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并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惩治范围。三是加强探索,解决追诉难题。探索将拒不执行生效调解书转化为拒执罪追诉范围。及时出具以对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冻结、扣划为内容的执行裁定书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书的方式,将当事人不执行民事调解书的行为转化为不执行法院强制执行裁定的行为,进而将其纳入到拒执罪的追诉范围内。探索将负有义务的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纳入拒执罪的追诉范围。从单位财务账簿单据和财产资金流向入手,着重调查其是否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授意、虚假转让、伪造账簿等行为,符合入罪条件的,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拒执责任。
责任编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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