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已不该,竟然还低头看微信,结果发生车祸,撞上一对刚认识的情侣,导致其一伤一亡。近日,睢宁法院审理这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5年2月23日晚上7时,在县城与朋友聚会完毕的朱某准备开车回位于庆安镇的家,由于席间喝了白酒,朋友们劝说其乘坐出租车,但朱某不听劝,自行驾车离去。朱某沿睢宁县天虹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魏集镇高速出口南150米处时,手机微信突然接到一条信息,就在他低头看微信的过程中,撞到同方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骑车人赵欢欢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乘车人刘流头胸部外伤、肩胛骨骨折、肋骨骨折、盆骨骨折。事故发生后,朱某吓得驾车逃离现场。
事故次日,30岁的朱某难以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经睢宁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研究认定,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令人唏嘘的是,该案死者赵欢欢与伤者刘流系经人介绍刚刚认识一天的男女朋友,案发当晚二人一起吃饭、看电影,然后共同回家,原本甜蜜、平静的生活因为这起突然而至的交通事故而打破,一人丧失了年轻的生命,另一人则不仅身受重伤,心理上也造成了难以磨灭的伤痕。
睢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被告人朱某已赔偿被害人赵欢欢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赵欢欢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全案,被告人朱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且具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情节,故睢宁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