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药销路广 被判刑期长
2013年初,被告人赵某为非法获利,在未经国家许可且无任何资质情况下,租用河南省郑州市花园小区6号楼地下车库,并购买封塑机及生产假药用的药丸、药瓶、包装物等,雇佣被告人张某帮助包装、生产“骨康丸”、“96味瑶药肤康”、“壮药喘必康”等品牌假药,通过广告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宣传,由被告人赵某、张某使用虚假姓名,通过物流发货将假药销售到广西、河南、山东及江苏等地。期间,被告人赵某安排被告人张某至广西办理户名为“张某”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各一张,用于收取客户购买假药资金,至案发时累计销售金额达100余万元。
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百八十万元。
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 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对被告人赵某、张某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简要评析:销售假药犯罪严重危害药品安全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近年来药品安全领域问题频发,药品犯罪历来是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对于假药,刑法明确规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本案被告人赵某、张某未经批准生产药品并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生产的药品系假药,被告人主观故意明显,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生产、销售数额达100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要从重打击,重判、重罚, 对于少数情节较轻适用缓刑的被告人,也一律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为社会民众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药品生产销售市场。
2特产中吃出工业盐
2014年年初至4月间,被告人王某、沙某在家中从事千张(本地特产,豆制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使用被告人沙兴利购买的工业盐(印染助剂)用于生产千张,被告人沙兴利再将千张对外销售。2014年4月28日,睢宁县盐务管理局稽查人员在被告人王某、沙某家中查获尚未使用的工业盐60公斤。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盐业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鉴定,查扣的工业盐在感官、碘、亚铁氰化钾项目均不符合食用盐的技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沙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简要评析:盐是人类维持生命的必需物质,食盐安全关乎人的生命健康,工业盐顾名思义,系用于工业生产,制作工艺达不到食盐标准,亦含有有毒有害成分,本案被告人为了降低成本使用工业盐加工食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这种漠视生命健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判处刑罚。2015年以来,本院已判决使用工业盐加工食品案件13件,罪犯15人。
3帮朋友买东西 买成了从犯
2015年以来,被告人李某在其家中加工制作牛肉并对外销售过程中,为了改善牛肉外观以提高销量,使用工业染料“直接大红”烹制牛肉,被告人张某明知李某购买直接大红用于加工牛肉,仍帮助购买直接大红四盒。2015年9月14日,睢宁县公安局邱集派出所民警至被告人李某家中检查时,当场查获用于加工牛肉的标有“南京染料”字样的直接大红四盒(每盒0.5kg)。经江苏理化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直接大红”中刚果红含量为7%。
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张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简要评析:“直接大红”是一种工业染料,含有“刚果红”等有毒有害物质,属于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因此其包装袋上就明确印有“禁止食用”的字样。被告人李某明知“直接大红”不得在食品中添加,为了改善加工的牛肉外观,提高销量,仍然在其生产和销售的牛肉中添加,被告人张某则明知李某将“直接大红”用于加工牛肉仍帮助购买,故二被告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4喝咖啡喝出身体不适
原告董某于2015年7月27日至2015年8月9日,通过天猫购物网站,花费3003元购买被告昆明某咖啡加工厂在天猫购物网站开设的旗舰店出售的咖啡77盒,收到货后经饮用造成身体不适,后发现产品配料含有玛咖粉。但在被告昆明某咖啡加工厂出售产品的标签标识上没有标注“玛咖粉系婴幼儿,孕妇,哺乳期妇女禁止食用且每日的食用限量”。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出售给原告的咖啡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判决:被告昆明某咖啡加工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董某购货款3003元,支付原告董某赔偿金30030元共计33033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昆明某咖啡加工厂负担。
简要评析: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销售过期食品,消费者如何维权?
王某于2015年3月20日在某烟酒食品商店购买香肠1箱,时隔三天,又在该食品店购买香肠1箱,共计2箱。香肠单价为每箱150元,共计300元。该香肠包装盒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7月3日,保质期6个月,即王某购买之日,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4月5日,王某帮他人就3月25日所购买的价值240元的香肠向该食品店索赔,食品店退款并双倍赔偿。后王某又就3月20日、23日两次自己所购买的牛肉干向该食品店索赔,要求双倍赔偿。食品店认为王某系恶意维权,不同意予以赔偿。双方遂形成纠纷。
调解:王某和食品店在法庭的主持下,本着友好协商、解决问题的精神,达成和解协议,食品店退还王某货款,并按1.5倍予以赔偿。
简要评析:本案中,王某作为一名公民,有权对市场进行监督,有权用自己手中所掌握的法律武器打击违法行为,且王某的这种行为对社会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故对王某的行为法律应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