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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法院审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基本情况
  发布时间:2016-03-15 15:53:43 打印 字号: | |
  2015年睢宁法院共受理买卖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等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民事案件915件,与去年715件相比,上升了27.97个百分点;审结732件,与去年590件相比,上升了24.074个百分点。依法受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犯罪案件28件,与去年相同,审结24件,共计36人,与去年21件、28人相比,上升14.29个百分点。

此类刑事犯罪案件呈以下特点

1案件数量直线上升

    一方面是经营者在巨额利润的诱导下,顶风作案,屡禁不止; 另一方面是不断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查处力度和司法打击力度, 依法移送起诉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持续增加。

2具有主观恶意性

    生产、销售、宣传的主要组织者都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合法资质,主观上追求、客观上实施了非法生产销售假冒、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以牟取暴利,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刑法》有关规定。

3案件危害严重、影响恶劣,涉及范围广

    例如“地沟油”、“毒豆芽”、“甲醛造假酒”、“问题奶粉” 等食品安全事件,严重威胁甚至侵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造成信任感缺失。与此同时,对我县食品安全环境造成极大破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政府公信力以及良好竞争的市场环境。

4作案手段隐蔽

    此类犯罪行为在生产阶段,隐蔽性强。在流通环节,链条长、牵涉地域广,时间跨度大。在案件查办过程,在管辖、检测、鉴定等方面经常面临取证难等诸多困难。

5与其他犯罪案件相交织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往往与偷税、非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贪污受贿等犯罪紧密相连。

此类民事 案件呈以下特点

1买卖合同纠纷

    这类案件主要以“专业打假”诉讼为主,占比近半。近年来,“专业打假人”转而采取分散购买、分别起诉的策略,通过借用多人名义分别购买缺陷产品,以诉讼委托代理人身份进入诉讼,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较为困难。这类案件一般争议较小,调解撤诉率极高,调解、撤诉结案占案件总数近80%,判决结案的案件也往往责任明确,争议不大。

2旅游纠纷

    旅游者诉讼请求多样,主要包括赔偿损失?返还旅游费?支付违约金?返还押金或保证金?调查取查费?通信费?重新安排旅游景点?赔礼道歉等;侵权损害赔偿类纠纷数量较多。

3消费活动中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诉因主要为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以致消费者受伤、商家代为保管财物丢失、就餐或购物时商家员工盗窃等。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以及责任比例的分配上尚有争议,故案件审理难度相对较高。
责任编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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