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冰毒70克,获刑十五年
2015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明某在睢宁县睢城镇格林豪泰一房间内,欲将7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出售给贾某的朋友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民警在现场从被告人明某处扣押瓶装不明白色晶体86.9克(连包装),袋装不明白色晶体1.73克(连包装)。经鉴定,扣押的70.12克白色晶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判决:被告人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简要评析:毒品犯罪社会危害严重,国家对此类犯罪严厉打击的态度也非常坚决,我国刑法第347条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五十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吸毒、贩毒,一步之遥
被告人陈某曾因吸毒,于2012年1月9日被泉山分局西苑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于2012年2月21日被鼓楼分局铜沛派出所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吸毒,于2012年3月5日被鼓楼分局铜沛派出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2年4月21日被云龙分局彭城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2年8月6日被泉山分局火花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16日,被泉山分局火花派出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
2015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陈某为非法获利,先后三次向韩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计1.4克,同年3月21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归案。
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简要评析: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曾多次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但仍不思悔改,最终难以避免的走上了贩卖毒品的道路,事实再一次证明,毒瘾不戒,吸毒贩毒也就一步之遥。
缓刑考验期内再贩毒,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2日被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10月初一天,被告人张某以600元的价格从“权哥”(身份不明,另案处理)手中购进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5克,后以700元价格出售给杜某某(已判决),杜某某又经过刘某(已判决)以800元价格出售给徐某(已判决),徐某又将该宗毒品以1000元价格卖给孙某(另案处理),后孙某与他人在睢宁县李集镇吸食毒品时被睢宁县公安局查获。
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原判决的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简要评析:缓刑是法院针对犯罪情节较轻,具有一定悔改表现的犯罪分子,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如果遵守相关的规定,不再犯新罪,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张某明知自己在缓刑考验期,但却为了获取自己吸食毒品的资金,竟甘冒被撤销缓刑、再次入狱的风险实施贩毒,可见毒品对这些“瘾君子”的吸引力,非同一般。
家庭贫困误入歧途,贩卖毒品获刑五年
1993年出生的王某,未读完小学就辍学在家,长大后到南京务工,想要学习驾驶却没有钱,听朋友说贩卖毒品可以挣钱就向朋友赊购了7克冰毒,从南京带到睢宁,先后七次将冰毒卖给李某等人,后王某因他人检举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方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简要评析:罪犯王某家庭贫困,文化程度低,没有正式职业,在社会上认识了一些不正当朋友,因急于挣钱,听信了朋友来钱快的路数,先后七次贩卖冰毒7克,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才明白朋友的好意竟将自己送进了监狱。贩卖毒品没有任何借口,只要犯罪就必须担责。
相互容留吸毒,兄弟纷纷落网
家住睢宁县古邳镇的周某、沈某、高某等几人是多年的好朋友,他们有共同的爱好——吸毒,谁要是有冰毒就联系他人一起分享,你来我往,几人关系相处的特别要好。2014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在其位于睢宁县古邳镇下邳村的家中,先后三次容留沈某、高某等六人吸食冰毒,本人亦参与吸毒;2014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沈某在其家中及其租住的房屋内,先后四次容留高某、周某等人吸食冰毒,本人亦参与吸食;2013年12月至2014年春,被告人高某在其位于睢宁县古邳镇古陵路的家中,两次容留周某等人吸食毒品,本人亦参与吸毒。
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简要评析:朋友之间相处,应当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相互支持帮助,朋友的不良嗜好应当尽力劝谏,舍命陪“瘾君子”,不仅不是兄弟大义,反而害人害己,最后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