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树木折断对他人造成损害,树木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尽到管理及注意义务,也不能证明树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系不可抗力导致的后果,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即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宅基地树木折断后对邻居造成损害
被告张某有两处宅基地,其中被告的一处宅基地位于原告关某家的西面,两家宅基地相毗邻,被告种植在其宅基地内最东面一行树木至2015年8月5日发生损害后被砍伐的树根与原告家院墙最近距离为1米左右。
2014年底,原告家堂屋的西山墙被被告种植在离原告院墙最近的树木刮坏,原告告诉被告张某后,被告让他人将靠近原告家堂屋西侧一棵树木伐除,其他靠西院墙南北一行树木均未去除。
2015年8月5日下午3点左右,因大风影响,被告种植的靠近原告家西院墙最南面两棵树及一棵泡桐树被风刮断,靠近原告家西院墙最南面的一棵树从5米处(直径28厘米)折断,将原告家太阳能砸坏,另一棵树从9米处(直径达26厘米)折断搭在原告家东屋屋顶,直伸到原告家东院墙外距离3.5米的地方。搭在原告家东屋屋顶的树木造成原告家东屋及屋内财产毁损。原告关某身体受到损害,被诊断为多发性下肢骨折(左股骨髁上骨折)。原告关某及其父亲以张某为被告分别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两个案件的诉讼。
争议焦点
被告以不可抗力辩称没有过错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因被告张某种植的林木折断造成原告关某及其家庭财产损害,作为林木的所有人张某以不可抗力抗辩自己没有过错能否成立,被告张某应否对原告关某及其家庭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被告围绕争议焦点在法庭辩论中进行了辩论,原告认为,被告在紧靠原告家院墙西面种植树木,这些树木长期无人加强管理,造成树枝偏东歪长,覆盖了原告家的庭院,导致原告院落长期没有阳光,从环境上不但影响原告全家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还给原告及家人带来不安全隐患。2015年8月5日下午3时被告种植的树木被风刮断,不但毁损原告家房屋及屋内财产,原告身体也受到损害,两家协商未果,原告及其父亲提出诉讼。
被告认为,其是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种植的树木,已对树木尽到了管理责任,涉案树木没有空心化、病变、枯裂、歪长等情形出现。2015年8月5日当天强降雨局部风力达到7-8级,形成龙卷风,中心风力达到9-10级,徐州、睢宁的报纸、网络、电视台都进行了客观报道,其突出特点是大风范围广、破坏力大,局部受灾深,尤其是邳州局部、睢宁局部为重,因风力较大致使涉案树木区域大范围受灾,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庄许多树木被刮断,致使原告人身、财产受损的涉案树木中半段被大风刮断是天灾所致不可抗力导致的后果,被告已给予原告道义上的救助,不应再承担原告及家庭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原告关某及其父亲提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两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张某作为其所种植树木的所有人及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原告提供的照片来看,折断的杨树树枝向偏东方向生长,所种植最东边一行的树木在事件发生时距离原告家西院墙过近,增加了原告家人及财产受损的危险程度。但被告对向东偏长的树木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也未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处理。2014年年底,靠近原告家堂房的树木已经对原告堂房的西山墙造成破坏,被告仅把刮坏原告家堂屋西山墙的树木伐掉,而未及时将对原告生活造成影响的其他树木砍伐以避免灾害再次发生。被告认为是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原告财产受损,法院认为被告应当知晓其栽种的树木距离原告家过近,在出现狂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时,树木有可能被折断砸倒,造成他人损害及财产损失,这并不是不可预见的情形,因此被告关于树木折断造成损害结果系不可抗力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张某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不能证明对该树木尽到管理的注意义务,被告对原告本人及其家庭财产所受损害的各项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多次调解,被告张某坚持自己对原告及其家庭财产所受到损害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无法达成共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两起案件先后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关某各项损失51097.20元。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关某父亲房屋院墙修复费以及物品毁损价值等合计12679元。
案件判决后,被告张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关某与张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与关某父亲与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并进行了调解。
调解意见如下:一、张某支付关某及其父亲人民币55000元。上述款项包括:1、因张某家林木折断造成关某受伤的各项损失;2、关某因本案产生的后继治疗费用;3、关某家房屋院墙修复费及物品毁损损失。款项给付后,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二、如张某有一笔款项逾期支付,关某及其父亲有权按一审民事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记者:什么是不可抗力?
●法官: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不可预见的偶然性;2、不可控制的客观性。
●记者:被告张某种植的树木折断造成他人及财产损害,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法官:张某种植的树木被大风从中间折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通常人们会认为,张某种植的树木被风刮断导致他人受损是风力作用的结果,是自然灾害,应当是意外事故。但我认为不能本末倒置,从树木导致的损害后果,来推定系风力的作用。而应当从张某的注意义务分析导致这种损害发生的原因力,排除张某的过错责任,进而认定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上面也谈到了不可抗力的含义。张某树木折断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两个要件:1.不可预见的偶然性。被告在其空的宅基地上种植树木时应当知晓树木生长到一定高度会成为左邻右舍的安全隐患,被告也应当懂得树木生长的自然规律是树根粗树梢细,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树木居中折断是非常有可能的,故被告在空的宅基地上植树不能称之为不可预见,损害事件的发生亦不能谓之纯属偶然。2.不可控制的客观性。2014年年底,被告家的树木对原告家堂屋的西山墙已经造成破坏,被告仅砍伐了损害原告堂屋的树木而没有将其种植在距离原告西院墙1米左右的其他树木伐掉,这些树木已偏向原告家院落的方向生长,客观上虽然是自然灾害造成原告的损害,但被告从主观上应当能够阻却此次损害的发生而因其主观过失行为未能避免损害的发生,不能称为损害发生的不可控制性。因而,被告张某种植的树木折断造成他人及财产损害,不构成不可抗力。
●记者:被告张某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及理由是什么?
●法官:被告张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可以推定被告张某是有过错的。理由如下:1、涉案宅基地左邻右舍都是住家户,即使被告不建造房屋居住,其也只能种植一些低矮的植物,而不能种植高大植物,被告种植树木的行为,已经造成邻居安全方面的隐患并影响邻居的通风和采光等正常生活。2、被告所种植最东边一行的树木在事件发生时距离原告家西院墙过近,而且造成涉案损害的杨树树枝已向偏东方向即原告家院落方向生长也增加了原告家人及财产受损的危险程度,但被告对向东偏长的树木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也未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处理。3、从被砍伐的树根直径及树木生长的高度可判断出造成损害的两棵树木生长年限应当很长。2014年年底,靠近原告家堂房的树木已经对原告堂房的西山墙造成破坏,被告仅把刮坏原告家堂屋西山墙的树木伐掉,而未及时将对原告生活造成影响的其他树木砍伐以避免灾害再次发生。因而,被告对于其种植的树木也没有尽到谨慎注意及管理义务。被告张某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