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钓友”变“盗友” 盗汉墓三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6-08-30 11:10:23 打印 字号: | |
  2015年8月,睢宁的王猛与开古玩店的李卫合议盗掘一处工地上的古墓,二人携带专业工具在挖掘机作业后的地面下寻找古墓并进行盗掘。期间王猛又喊来手下工人张志帮忙共同盗掘。后经群众举报,三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王猛在睢宁的某镇上一个小山头承包了一块公墓林,闲暇之余经常在公墓林旁的小河边钓鱼。镇上开古玩店的李卫以及王猛的工人张志也经常在这里钓鱼,时间久了,三人就熟络了起来。

  一天,王猛在公墓地挖下水道,清理积土的时候,发现了两个已经烂成两半的破泥壶,于是带到镇上让懂行的李卫看看。李卫仔细查看了半天,觉得是老东西,但已经没什么价值了,二人也就不再谈论此事。又过了几天,王猛约上李卫一起到老地方钓鱼,他们钓鱼的两边是块正在施工的工地,李卫无意间看到工地上有挖出来的红土和砖头,凭借自己的经验,他告诉王猛,那片土地上应该有墓,而且极有可能是汉代墓。出于好奇心,王猛开始盘算着什么时候挖个古董出来玩玩。

  2015年8月29日下午,王猛联系上李卫,让他晚上带上工具到工地上来,工地上挖掘机会作业到晚上九点,等到九点之后伺机行动,看看能不能挖到点有价值的东西,李卫欣然答应。吃完晚饭,李卫在就近的五金店买了铁锨、洛阳铲、钎子等工具,骑着电动车就到山脚下与王猛会合。挖掘机热火朝天地工作着,工地上不时传来挖掘机挖到石板发出的“咯拉”声,王猛和李卫觉得这可能就是挖到了石棺的棺盖,都按耐不住激动的心情在不远处焦急地等待着。

  终于,挖掘机在晚上十时许停止了作业,王猛和李卫也开始了等候多时的“挖古董大业”。李卫迅速地跳进了一个石棺盖已经被掀开的墓穴,王猛在边上用手电筒给他照明。照了几分钟,王猛觉得两个人工作,人手不够,就打电话给自己的工人小张(张志)“这边挖到一个墓,你带着铁锹和锛来一趟工地吧”。不一会儿工夫,张志便带着“家伙”赶到了,三人开始分工合作,热火朝天地干起来。他们挖出了两块铜镜、八件铜杂件,就再没有其他收获。李卫嘴里嘟囔着:这是一对夫妻墓,估计也是穷鬼,没啥好东西。

  从这对墓穴爬出来,王猛三人准备到西边另一个墓里碰碰运气,“你们大半夜在这干什么的?”派出所的民警们突然出现。王猛他们大惊失色,丢下工具四处逃窜。逃跑途中,王猛绊倒石头跌倒在地,被民警当场抓获,李卫和张志趁着夜色侥幸逃脱,但第二天早上就乖乖地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后经鉴定,被盗墓葬为西汉后期至王莽时期古墓,墓主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且墓葬原保存完整,均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及科学价值。

  睢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猛、李卫、张志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王猛、李卫、张志共同故意犯罪,应当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卫、张志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结合本案的情节,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不会对其所在的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睢宁法院依法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猛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卫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张志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对三被告人的作案工具及犯罪所得的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中央大街29号    举报投诉:0516-88112368、80389605     邮编:22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