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睢宁县人民法院刑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妨害公务罪案件。 被告人刘某、荣某、姜某三人因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决处拘役五个月,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以及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的刑罚。
2015年1月15日10时许,因被执行人刘宇拒不履行睢宁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长期藏匿于外,睢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承办法官周柯柯在获悉被执行人踪迹后立即率队赶赴八里钢铁市场,准备对被执行人刘宇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然而到达现场后发现被执行人刘宇,睢宁法院工作人员表明身份后,刘宇非但拒不配合执行人员的工作,其周遭案外人刘某某、荣某、姜某等人还上前阻挠执法人员,对执法进行殴打、撕扯等暴力拒执行为,最终导致被执行人刘宇逃脱、睢宁法院执行局执法人员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的恶劣后果。
事后刘某某、荣某、姜某三人迫于多方压力于2015年8月19日到高作派出所投案。到案后,三人如实供述了自己暴力抗法并协助被执行人刘宇逃脱的事实。
案发后不久,被执行人刘宇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