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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贼偷包只拿7元 “无视”千元现金
  发布时间:2016-10-24 15:46:29 打印 字号: | |
  偷个手提包只拿7块钱便将包扔了,竟然“视而不见”包内的2700元现金,这个小偷是不是有点笨?近日,睢宁法院一审判决该起盗窃案。

  2016年5月,无业的张某在网吧上完网准备离开,由于外面下雨,张某只好到网吧对面的楼道里避雨。闲来无事其便从一楼慢慢向上逛,到达二楼时看到一间屋内没人,冲门有个柜子,柜子上放了个手提包。由于没钱花,张某动了歪脑筋,心想包内肯定有钱,于是四下查看楼梯道里没人,便将包顺走。一路从二楼爬到五楼,张某在一拐角处便翻起包来,没想到看似高档的手提包内只有7.1元的现金、一部苹果手机和一部联想手机,张某将7.1元钱和两部手机揣兜里后遂将包丢弃。

  经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很快就将张某抓捕归案,并告知张某其涉嫌盗窃,盗得现金2777.1元及价值2792元的苹果手机和价值179元的联想手机。没想到张某直接蒙圈,明明自己只偷了7.1元现金,哪里来的2770元?原来,在手提包的外侧拉链内还有2770元现金,张某没有发现。

  睢宁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关于盗得现金仅有人民币7.1元的辩解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指认的地点找到了被盗手提包,当场在包内扣押了现金人民币2700元,与被害人王某陈述一致,证人高某某亦否认手提包内现金系其所有,故可以认定该2700元系被害人王某所有。被告人张某基于非法占有目的,盗窃被害人王某手提包,被害人王某因此丧失了对手提包及全部包内财物的控制支配权,被告人张某控制被盗财物后如何处置不影响对其犯罪的认定,故应当认定其盗窃数额为人民币5678.1元。被告人张某的其他违法所得人民币7.1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故睢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责任编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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