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实务 > 案例评析
单身女与已婚男生子 双方获刑
  发布时间:2016-12-07 15:20:00 打印 字号: | |
  【核心提示】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任何人违反该制度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案情回放】

 已婚男子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001年10月,被告人张峰(化名)与刘娟(化名)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于2007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人张峰又与单身女青年吴某相识,并于2009年7月在吴某老家举行婚礼,后即以夫妻名义在睢宁县某小区购房同居生活,分别于2009年11月、2011年3月生育一子一女。2013年四五月份,被告人吴某在给孩子上户口时,得知被告人张峰并没有与刘娟解除婚姻关系,后仍与被告人张峰继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4年2月又生育一子。

 2015年7月10日9时许,刘娟因得知被告人张峰与吴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经打听找到了二人居住的小区,并与被告人张峰及其家人发生纠纷,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张峰拳击刘娟面部,致刘娟双侧鼻骨、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右眼眶内壁骨折。经鉴定,刘娟双侧鼻骨、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右眼眶内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6年1月,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峰犯重婚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某犯重婚罪,向睢宁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吴某当庭辩称,虽然被告人张峰之前有婚姻,但自己之前并未结过婚,属于单身,而且与张峰生活期间也未与张峰办理结婚登记,不应构成重婚罪。

 【法院判决】

 男子犯重婚罪,判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按照重婚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张峰有配偶而重婚,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重婚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其行为亦构成重婚罪。被告人张峰、吴某所犯重婚罪,系共同故意犯罪,应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责任。被告人张峰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峰、吴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峰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吴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对被告人张峰、吴某的非法婚姻,予以解除。

 判决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已生效。

 【对话法官】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记者:什么是重婚罪?

 法官: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

 记者:重婚罪具体有哪些情形?

 法官:重婚罪是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因此,要了解重婚罪的具体类型,首先应当理解什么叫“有配偶”?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这里的“有配偶”指的是已经与配偶办理了结婚登记或者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存在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据此,重婚罪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即已经与配偶登记结婚或者存在事实婚姻的行为人,通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与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相互串通作弊又与他人领取结婚证的。

 第二,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即已经与配偶登记结婚或者存在事实婚姻的行为人,虽然与他人没有再办理结婚证,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明确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照重婚罪定罪处罚。

 第三,自己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即虽然自己之前是单身,但是明知道他人已经有配偶而仍然与之办理结婚登记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构成重婚罪,此时该行为人实际是与对方构成重婚的共同犯罪,上述案例中的吴某就是此种情形。

 记者:犯重婚罪有哪些法律后果?

 法官:首先是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根据《刑法》第258条关于重婚罪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要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次是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第46条规定,夫妻双方因一方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记者:对重婚罪,谁有权提出控告?

 法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重婚罪属于可公诉亦可自诉的案件,也就是说一旦发现行为人犯重婚罪,公安机关可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的,被害人又有证据证明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责任编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中央大街29号    举报投诉:0516-88112368、80389605     邮编:22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