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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法院发布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十项规定
  发布时间:2017-04-01 17:28:48 打印 字号: | |
  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十项规定(试行)

  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开通律师参与诉讼免予安检“绿色通道”

  律师到我院代理立案、参加庭审等诉讼活动,持有效执业证件经查验即可进入审判场所。

  二保障律师依法立案、申请保全的权利

  对律师受当事人委托递交的诉状,即应接收。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予以登记立案。属于人民法庭和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可由立案庭登记立案后转交。

  对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保全申请,应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三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

  律师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依法向我院书面申请调查取证或申请调查令。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依职权调查收集或及时向律师开具调查令。

  四保障律师阅卷权

  严格执行律师查阅案件材料的各项规定,推进诉讼服务网阅卷平台建设,建立阅卷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专门场所,并完善设施,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和参加诉讼提供便利。

  五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庭审程序便利

  开庭时间确定后,应依法及时向参与诉讼的律师送达出庭通知书。律师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庭审,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出变更开庭时间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理由正当并征询其他当事人意见后,可以重新安排开庭时间,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六遵守司法礼仪,维护律师职业尊严

  法官应遵守司法礼仪,准时开庭,在庭审中注重诉讼权利平等和控辩平衡,保障律师享有的举证、发问、质证、辩论、陈述等诉讼权利,不得有不符合司法礼仪的语言或行为,不得使用训斥、嘲讽等语气或语言,不得发表贬损律师的言论。除法定情形外,不得无故打断或限制律师按程序进行的发言,不得随意处罚律师。法官应认真听取、充分考量律师依法提出的代理、辩护意见,并在裁判文书中准确归纳,对采纳与否应尽可能说明理由。

  七保护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人身权利

  律师在我院参加诉讼活动中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或者人身伤害的,法官和司法警察应当即时制止、处置,保障律师安全离开法院,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保障律师对审判、执行流程信息知情权

  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程序转换、审限变更、委托鉴定、执行标的物评估、拍卖、变卖、执行款发放、暂缓执行、中止执行、执行结案等与案件进展有关的审判、执行流程信息,应及时告知参与诉讼的律师。向当事人送达各类裁判文书时,应同时向参与诉讼的律师送达。

  九保障律师使用诉讼服务平台的权利

  保障律师就其代理、辩护的案件通过 12368 诉讼服务平台或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办理各类诉讼服务,并对律师使用诉讼服务平台遇到的问题及时回应。

  十加强沟通交流,建立司法作风投诉反馈机制

  加强法官与律师之间的沟通交流,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双向评价等方式,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收集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律师对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司法作风有意见或建议的,可随时向我院纪检部门反映,我院应及时核查并予以回复。

  上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相关规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适用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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