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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法院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7-06-26 16:54:10 打印 字号: | |
  大量购进毒品零售,吸毒贩毒屡教不改

  

  被告人房某某、杨某某等十三人贩卖毒品案系徐州市特大毒品犯罪案件的一部分,被告人房某某、杨某某等人均系吸毒人员,有的因吸毒曾被行政拘留、强制戒毒,有的因毒品犯罪曾被判处刑罚,有的因其他违法犯罪被相关单位处理过,没有稳定职业。他们从上线大量购买毒品,分成小份对外出售,赚取差价,以贩养吸。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房某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郑某、杨某某,黄某、潘某、陈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潘某又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2016年5月12日,对被告人房某某、杨某某等八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至十万元,对其余五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十一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点评:

  被告人房某某等人作为毒品零售商,在大毒枭与吸毒者之间起到桥梁作用,为了不劳而获,赚取高额利润,目无法纪、屡教不改、铤而走险,不断拓展毒品市场,将大量毒品推向社会,毒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累犯、毒品再犯等情节,酌情考虑前科劣迹等情况,依法予以从重判处,较好地贯彻了严厉打击末端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

执法犯法,身败名裂

  被告人田某原是某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科长,本身对吸毒人员负有查处、查禁职责,然而田某却自甘堕落,在执法过程中认识了一些吸毒人员后,竟与这些吸毒人员成为所谓的“朋友”,整日相互容留吸毒,堕落成一个名副其实的瘾君子,最后落得身败名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点评:

  执法犯法,罪加一等,田某在案发前曾身为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竟知法犯法、执法犯法,不仅自己参与吸毒,而且数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不遵法纪、不守底线的结果就是身败名裂,最终被判处刑罚,开除公职、开除党籍。

夫妻共同容留吸毒,双双获刑

庞某、何某是一对90后的小夫妻,2015年才刚刚结婚,结果一次偶然的机会庞某沾染了毒品,之后不仅自己吸食还将自己的妻子也变成了瘾君子,结果夫妻二人因多次在自己家中容留他人吸毒,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和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

点评:夫妻之间本应相互扶持、相互促进,做到洁身自好,共同经营好家庭生活。庞某不光自己沾染毒品,还将妻子拉下水,害人害已,亲手毁掉了自己的幸福家庭。

相互容留吸毒,兄弟纷纷落网

  被告人周某、沈某、高某等几人是多年的好朋友,经常聚集一起,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爱好——吸毒,因为关系要好,谁要是有冰毒就联系他人一起分享,谁要是想吸了,其他人也会想尽办法弄来冰毒一起过把瘾,你来我往,关系更加亲密。后来公安机关发现了他们的犯罪行为,先后将他们抓获归案。法院分别审理后认为,周某、沈某、高某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点评:

  朋友间相处,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应当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相互支持帮助,朋友的不良嗜好应当尽力劝谏,舍命陪“瘾君子”,不是兄弟大义,最后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男友贩毒,发展女友做下线,法院判刑不手软

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孙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均吸食毒品。之后张某找到发财之道,贩卖毒品获利,并将孙某发展为自己的下线,让其帮助自己贩卖毒品近20克。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点评: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孙某均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但仍不思悔改,最终难以避免的走上了贩卖毒品的道路,事实再一次证明,毒瘾不戒,吸毒贩毒也就一步之遥。
责任编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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